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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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1號.doc|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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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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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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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本學系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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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本學系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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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其上學年化學相關科目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者,得依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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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其上學年化學相關科目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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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入本學系。但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原核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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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者,得依規定申請轉入本學系。但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原核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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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資料審查(含自傳與近一年學業成績)佔40﹪,學涯規劃計劃書佔20﹪,面試成績佔40﹪。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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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資料審查(含自傳與近一年學業成績)佔40﹪,學涯規劃計劃書佔20﹪,面試成績佔40﹪。總成績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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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第一學年普通化學成績總平均依序參酌,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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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面試成績及第一學年普通化學成績總平均依序參酌,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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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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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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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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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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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細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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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細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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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8日 (一) 14:53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85.04.29 (85)高醫法字第O三九號函頒布
96.07.11 95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2.21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修訂通過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本學系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系。
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其上學年化學相關科目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
    以上者,得依規定申請轉入本學系。但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原核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四條 資料審查(含自傳與近一年學業成績)佔40﹪,學涯規劃計劃書佔20﹪,面試成績佔40﹪。總成績相同者,
    以面試成績及第一學年普通化學成績總平均依序參酌,擇優錄取。
第五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