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系碩士生逕修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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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 |
- | + | 第二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
- | + | 第三條 本系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 | |
- | + | 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
- | + | 一、認定基準: | |
- | + | (一)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 |
- | + | (二)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 |
- | + | 二、考核方法: | |
- | + | (一)在學成績佔40% | |
- | + | (二)面試成績佔60% | |
- | + |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 |
- | + |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 | |
- | + | 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 |
- | + |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 |
- | + |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 |
- | + | 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
- | + |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
- | +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 |
- | + |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 |
- | + |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 | |
- | + | 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 | |
- | + | 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 |
- |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 |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
- | + |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 | |
- | + | 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 | |
- | + | 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
- | + |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 | |
- | + | 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
- | + |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 | |
- | + | 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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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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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5:28的目前修訂版本
- 98.09.23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99.08.23九十九學年度藥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9.10.14高醫院藥字第09911044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系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 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認定基準: (一)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一)在學成績佔40% (二)面試成績佔60%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 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六條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 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 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 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 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 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 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