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共用儀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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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加強本學院共用儀器之管理維護,確保儀器之正常使用,並發揮儀器 | |
- | + | 最大效益,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共用儀器管理辦法」(以下簡 | |
- | + | 稱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共用儀器,係指經由學校資本門經費所購置之院、系(所) | |
- | + | 儀器設備,個人經費或研究計畫所申購之儀器不在此限,惟儀器管理者 | |
- | + | 願意提供為共用儀器者,得依本辦法規範管理之。 | |
- | + | 第三條 本學院之共用儀器,以開放給本學院教職員工和學生使用為原則。 | |
- | + | 第四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管理原則: | |
- | + | 一、本學院之共用儀器應優先放置於共同儀器室中。 | |
- | + | 二、本學院之共用儀器應設置管理人,由申購單位(科室)指派之。 | |
- | + | 三、管理人應負該儀器之保管、使用、維護、紀錄之責。 | |
- | + | 四、管理人應設立該儀器之「標準操作流程」置於該儀器旁,使用者均 | |
- | + | 需依「標準操作流程」執行正確的儀器操作。 | |
- | + | 五、管理人應在該儀器旁設置使用者登記簿,並不定時查核登記使用情形。 | |
- | + | 六、管理人每季需填寫統計表,以評估該儀器之使用效益。使用者登記 | |
- | + | 簿及統計表由本學院綜合組統籌設計。 | |
- | + | 第五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使用原則: | |
- | + | 一、本學院之共用儀器係以開放使用為原則,管理人有優先使用該儀器 | |
- | + | 之權利,其他欲使用該儀器者,需向管理人提出預約登記。 | |
- | + | 二、管理人對其他使用者負有教導、審查之責,若使用者未具該儀器操 | |
- | + | 作經驗或不遵守該儀器之「標準操作流程」,管理人得拒絕其使用 | |
- | + | 該儀器。 | |
- | + | 三、使用共用儀器之任何人,均需在使用者登記簿上確實紀錄使用情形 | |
- | + | 並簽名,如儀器有異常現象或無法排除之障礙,應立刻通知儀器管理人。 | |
- | + | 四、使用共用儀器之任何人,若因未按該儀器之「標準操作流程」操作, | |
- | + | 致使儀器故障或毀損,使用人或其單位需負維修之責。 | |
- | + | 第六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消耗品及公耗性材料維修費用原則: | |
- | + | 一、各共用儀器之消耗品、藥品由使用者自行負擔,部分公耗性材料(例 | |
- | + | 如純水製造系統、二氧化碳等等) 費用,依共同使用教師人數或次 | |
- | + | 數比例平均分攤,並依比例由系所經常門經費扣支。 | |
- | + | 二、儀器正常使用之耗損維修費用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依共同使用教 | |
- | + | 師人數平均分攤,並依比例由系所經常門經費扣支。本學院得視每 | |
- | + | 年經費及儀器使用效益評估酌予補助。 | |
- | + | 第七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其他使用注意事項: | |
- | + | 一、共用儀器之擺放位置及插座位置等,未經管理人同意,不可任意變 | |
- | + | 換,亦不可任意接延長線,以免線路負荷量超載造成危險。 | |
- | + | 二、儀器操作所產生的化學性或生物性廢液或廢棄物,應依危害通識規 | |
- | + | 則予以分類處理,絕不得傾倒於水槽。一般垃圾丟棄在垃圾桶中, | |
- | + | 感染性或其他危害性廢棄物請使用者各自處理。 | |
- | + | 三、每次實驗結束,務必將儀器及周邊環境清理乾淨,經再次告知未改 | |
- | + | 進者,禁止其使用該儀器之權利。 | |
- | + | 四、使用共用儀器所得之數據資料儲存,由使用者自行於該儀器電腦建 | |
- | + | 立資料夾儲存之,使用者需自行備份之,以防該電腦資料被清除。 | |
- | + | 五、共用儀器之電腦僅供該儀器研究使用,嚴禁他用,違者停止該實驗 | |
- | + | 室所有成員使用共用儀器之權利一至三個月。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處理,其所衍生出之任何議題,均由 | |
- | + | 本學院院務會議討論並決議之。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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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5:15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2.09.10 102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10.09高醫院藥字第102110299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本學院共用儀器之管理維護,確保儀器之正常使用,並發揮儀器 最大效益,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共用儀器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共用儀器,係指經由學校資本門經費所購置之院、系(所) 儀器設備,個人經費或研究計畫所申購之儀器不在此限,惟儀器管理者 願意提供為共用儀器者,得依本辦法規範管理之。 第三條 本學院之共用儀器,以開放給本學院教職員工和學生使用為原則。 第四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管理原則: 一、本學院之共用儀器應優先放置於共同儀器室中。 二、本學院之共用儀器應設置管理人,由申購單位(科室)指派之。 三、管理人應負該儀器之保管、使用、維護、紀錄之責。 四、管理人應設立該儀器之「標準操作流程」置於該儀器旁,使用者均 需依「標準操作流程」執行正確的儀器操作。 五、管理人應在該儀器旁設置使用者登記簿,並不定時查核登記使用情形。 六、管理人每季需填寫統計表,以評估該儀器之使用效益。使用者登記 簿及統計表由本學院綜合組統籌設計。 第五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使用原則: 一、本學院之共用儀器係以開放使用為原則,管理人有優先使用該儀器 之權利,其他欲使用該儀器者,需向管理人提出預約登記。 二、管理人對其他使用者負有教導、審查之責,若使用者未具該儀器操 作經驗或不遵守該儀器之「標準操作流程」,管理人得拒絕其使用 該儀器。 三、使用共用儀器之任何人,均需在使用者登記簿上確實紀錄使用情形 並簽名,如儀器有異常現象或無法排除之障礙,應立刻通知儀器管理人。 四、使用共用儀器之任何人,若因未按該儀器之「標準操作流程」操作, 致使儀器故障或毀損,使用人或其單位需負維修之責。 第六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消耗品及公耗性材料維修費用原則: 一、各共用儀器之消耗品、藥品由使用者自行負擔,部分公耗性材料(例 如純水製造系統、二氧化碳等等) 費用,依共同使用教師人數或次 數比例平均分攤,並依比例由系所經常門經費扣支。 二、儀器正常使用之耗損維修費用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依共同使用教 師人數平均分攤,並依比例由系所經常門經費扣支。本學院得視每 年經費及儀器使用效益評估酌予補助。 第七條 本學院共用儀器之其他使用注意事項: 一、共用儀器之擺放位置及插座位置等,未經管理人同意,不可任意變 換,亦不可任意接延長線,以免線路負荷量超載造成危險。 二、儀器操作所產生的化學性或生物性廢液或廢棄物,應依危害通識規 則予以分類處理,絕不得傾倒於水槽。一般垃圾丟棄在垃圾桶中, 感染性或其他危害性廢棄物請使用者各自處理。 三、每次實驗結束,務必將儀器及周邊環境清理乾淨,經再次告知未改 進者,禁止其使用該儀器之權利。 四、使用共用儀器所得之數據資料儲存,由使用者自行於該儀器電腦建 立資料夾儲存之,使用者需自行備份之,以防該電腦資料被清除。 五、共用儀器之電腦僅供該儀器研究使用,嚴禁他用,違者停止該實驗 室所有成員使用共用儀器之權利一至三個月。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處理,其所衍生出之任何議題,均由 本學院院務會議討論並決議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