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臨床醫學研究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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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臨醫所)博士班研究生;專任助理教授 | |
- | + | 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臨醫所碩士班研究生。 | |
- | + | 第三條 經本校各系(所)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 | |
- | + | 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 |
- | + | 第四條 本所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 |
- | + | 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所專任教師及合聘教師為限。 | |
- | + |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 |
- | + |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 | |
- | + | 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 |
- | + | 二、研究論文部分: | |
- | + |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 |
- | + | (或SSCI、EI)之論文。 | |
- | + |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 |
- | + | (或SSCI、E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 |
- | + | 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 |
- | + |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 |
- | + |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七條 臨醫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 |
- | + | 由本所主管監督之。 | |
+ |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所報備,臨醫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 | ||
+ | 更換指導教授。 | ||
+ |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 ||
+ | 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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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3:46的目前修訂版本
- 99.06.07 98學年度臨床醫學研究所第5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1.22 101學年度臨床醫學研究所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1.12.27 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1.31 (102)高醫院醫函字第1020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臨床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臨醫所)博士班研究生;專任助理教授 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臨醫所碩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經本校各系(所)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教育部 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所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所專任教師及合聘教師為限。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 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或SSCI、EI)之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 (或SSCI、E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臨醫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由本所主管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本所報備,臨醫所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 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