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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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7.07.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7.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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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doc|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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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doc|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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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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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2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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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909.doc|102.04.01 高醫人字第102110090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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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教學、研究及學術交流、延攬傑出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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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應校務發展需要,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加強學術交流,延攬國內外有特殊成就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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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聘請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專家擔任講學、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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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座教授:
+
第二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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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
     一、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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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著有成績,
+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
                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
+
         著有成績,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
                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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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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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
+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
                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
-
          二、客座副教授:
+
         專門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
     二、客座副教授:
-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
+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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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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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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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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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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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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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七年以上,著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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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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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兩款有學術重要成就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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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七年以上,著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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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申請應繳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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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兩款有關學術重要成就,由校教評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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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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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中心)主管推薦,院長同意並經校長核准,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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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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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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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
     系(所、中心)主管推薦時應檢附被推薦人相關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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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著作一份。
+
     一、申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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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原則上一年一聘,聘任期滿得提請續聘,總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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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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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最長以三年為限。但為因應學校校務發展及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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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組)主管推薦,院長(中心主任)同意並經校長核准,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
     四、主要著作一份。
-
          議通過後聘任之。
+
     五、如基於教學及研究需要,需聘為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推薦單位應另附教學及研究計畫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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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聘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應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提出補助之申請,校外補
+
       一份。
-
          助未獲通過或補助不足者,以各單位自籌經費為原則。
+
第四條  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原則上一年一聘,並得續聘,總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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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
     最長以三年為限。但因校務發展及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期滿之續聘,應檢附聘期內
-
          客座教授、副教授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
     之教學與研究成果,依原聘任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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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到校講學在一個月以上者,依本校專任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核計外,另支研究費,依照本校延攬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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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聘任客座教授或客座副教授所需經費,應由聘任單位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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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傑出人才獎助辦法獎助標準核支。講學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依上述標準核算津貼及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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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支應為原則。申請校外補助未獲通過或補助不足者,以各單位自籌經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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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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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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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其在國外,到校服務未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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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之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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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其在國外,到校服務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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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薪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且另依「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規定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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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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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講學未滿一個月者,依前款規定按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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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其在國內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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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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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其在本校醫療事業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醫療事業支給醫務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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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旅居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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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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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聘期未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聘期超過一年者,
 +
         得專案簽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每年以一次為限。
 +
       (二)到本校任職滿一年︰得申請補助配偶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 
 +
     二、在國內居住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
     客座教授、副教授如其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附屬醫療機構支給醫務津貼。
 +
第七條  聘任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以本校名義發表者,其研究成果及論文適用本校各項獎勵辦法,
 +
     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
第八條  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就醫優待比照專任教師辦理,兼任客座者則比照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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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辦理。
 +
第九條  本校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訂。契約內容包括聘期、薪資、
 +
     經費來源、差假、校外兼職、兼課等相關權利義務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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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2日 (二) 16:41的目前修訂版本

67.06.15(六七)高醫人字第一三一七號函公布
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五號函頒布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7.07.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02.22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102.04.01 高醫人字第10211009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應校務發展需要,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加強學術交流,延攬國內外有特殊成就之學者
     專家擔任講學、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客座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著有成績,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
         專門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客座副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
         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
         職務七年以上,著有專門著作者。
     三、前兩款有關學術重要成就,由校教評會認定之。
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中心)主管推薦,院長同意並經校長核准,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聘任之。
     系(所、中心)主管推薦時應檢附被推薦人相關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四、主要著作一份。
     五、如基於教學及研究需要,需聘為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推薦單位應另附教學及研究計畫等資料
       一份。
第四條  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原則上一年一聘,並得續聘,總聘期
     最長以三年為限。但因校務發展及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期滿之續聘,應檢附聘期內
     之教學與研究成果,依原聘任程序辦理。
第五條  聘任客座教授或客座副教授所需經費,應由聘任單位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申請補助,
     或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支應為原則。申請校外補助未獲通過或補助不足者,以各單位自籌經費為原則。
     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第六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之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一、薪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且另依「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規定獎助。
     二、講學未滿一個月者,依前款規定按日核算。
     旅費標準: 
     一、旅居國外者:
       (一)聘期未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聘期超過一年者,
         得專案簽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每年以一次為限。
       (二)到本校任職滿一年︰得申請補助配偶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   
     二、在國內居住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客座教授、副教授如其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附屬醫療機構支給醫務津貼。
第七條  聘任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以本校名義發表者,其研究成果及論文適用本校各項獎勵辦法,
     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第八條  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就醫優待比照專任教師辦理,兼任客座者則比照兼任
     教師辦理。
第九條  本校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訂。契約內容包括聘期、薪資、
     經費來源、差假、校外兼職、兼課等相關權利義務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