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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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
:::::::::102.02.22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 :::::::::102.02.22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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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應校務發展需要,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加強學術交流,延攬國內外有特殊成就之學者 | |
- | + | 專家擔任講學、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第二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
一、客座教授: | 一、客座教授: | ||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 ||
- |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 | + |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
- | (三) | + | 著有成績,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
- | + |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 | |
+ |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 ||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 ||
- | (五) | + |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 |
- | + | 專門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 |
二、客座副教授: | 二、客座副教授: | ||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 ||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三) | + |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 |
- | + | 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 |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 ||
- | (五) | + | (五)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 |
- | + | 職務七年以上,著有專門著作者。 | |
三、前兩款有關學術重要成就,由校教評會認定之。 | 三、前兩款有關學術重要成就,由校教評會認定之。 | ||
- | 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中心) | + | 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中心)主管推薦,院長同意並經校長核准,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後聘任之。 | ||
系(所、中心)主管推薦時應檢附被推薦人相關資料如下: | 系(所、中心)主管推薦時應檢附被推薦人相關資料如下: | ||
一、申請書一份。 | 一、申請書一份。 | ||
第36行: | 第38行: | ||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 ||
四、主要著作一份。 | 四、主要著作一份。 | ||
- | + | 五、如基於教學及研究需要,需聘為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推薦單位應另附教學及研究計畫等資料 | |
- | + | 一份。 | |
- | + | 第四條 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原則上一年一聘,並得續聘,總聘期 | |
- | 第五條 聘任客座教授或客座副教授所需經費,應由聘任單位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 | + | 最長以三年為限。但因校務發展及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期滿之續聘,應檢附聘期內 |
- | + | 之教學與研究成果,依原聘任程序辦理。 | |
+ | 第五條 聘任客座教授或客座副教授所需經費,應由聘任單位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申請補助, | ||
+ | 或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支應為原則。申請校外補助未獲通過或補助不足者,以各單位自籌經費為原則。 | ||
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 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 ||
第六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之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 第六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之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 ||
第47行: | 第51行: | ||
旅費標準: | 旅費標準: | ||
一、旅居國外者: | 一、旅居國外者: | ||
- | (一) | + | (一)聘期未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聘期超過一年者, |
- | + | 得專案簽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每年以一次為限。 | |
(二)到本校任職滿一年︰得申請補助配偶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 | (二)到本校任職滿一年︰得申請補助配偶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 | ||
二、在國內居住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 二、在國內居住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 ||
客座教授、副教授如其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附屬醫療機構支給醫務津貼。 | 客座教授、副教授如其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附屬醫療機構支給醫務津貼。 | ||
- | + | 第七條 聘任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以本校名義發表者,其研究成果及論文適用本校各項獎勵辦法, | |
- | + | 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 |
- | + | 第八條 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就醫優待比照專任教師辦理,兼任客座者則比照兼任 | |
- | + | 教師辦理。 | |
- | + | 第九條 本校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訂。契約內容包括聘期、薪資、 | |
+ | 經費來源、差假、校外兼職、兼課等相關權利義務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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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2日 (二) 16:41的目前修訂版本
- 67.06.15(六七)高醫人字第一三一七號函公布
- 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五號函頒布
-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97.07.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 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2.02.22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 102.04.01 高醫人字第10211009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應校務發展需要,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加強學術交流,延攬國內外有特殊成就之學者 專家擔任講學、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客座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著有成績,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 專門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客座副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 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 職務七年以上,著有專門著作者。 三、前兩款有關學術重要成就,由校教評會認定之。 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中心)主管推薦,院長同意並經校長核准,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聘任之。 系(所、中心)主管推薦時應檢附被推薦人相關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四、主要著作一份。 五、如基於教學及研究需要,需聘為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推薦單位應另附教學及研究計畫等資料 一份。 第四條 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原則上一年一聘,並得續聘,總聘期 最長以三年為限。但因校務發展及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期滿之續聘,應檢附聘期內 之教學與研究成果,依原聘任程序辦理。 第五條 聘任客座教授或客座副教授所需經費,應由聘任單位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申請補助, 或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支應為原則。申請校外補助未獲通過或補助不足者,以各單位自籌經費為原則。 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第六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之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一、薪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且另依「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規定獎助。 二、講學未滿一個月者,依前款規定按日核算。 旅費標準: 一、旅居國外者: (一)聘期未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聘期超過一年者, 得專案簽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每年以一次為限。 (二)到本校任職滿一年︰得申請補助配偶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 二、在國內居住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客座教授、副教授如其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附屬醫療機構支給醫務津貼。 第七條 聘任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以本校名義發表者,其研究成果及論文適用本校各項獎勵辦法, 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第八條 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就醫優待比照專任教師辦理,兼任客座者則比照兼任 教師辦理。 第九條 本校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訂。契約內容包括聘期、薪資、 經費來源、差假、校外兼職、兼課等相關權利義務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