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懷孕學生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9行: | 第9行: | ||
一、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 一、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本校為關懷懷孕學生,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保障學生受教權;並於處理過程中嚴守專業倫理, | |
- | + | 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 |
三、 為提供懷孕學生求助管道,於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設置專責之窗口及電子郵件信箱。 | 三、 為提供懷孕學生求助管道,於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設置專責之窗口及電子郵件信箱。 | ||
- | + | 四、 本校關懷未成年懷孕學生,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務處為單一處理窗口。 | |
- | + | 與本案學生學習和生活輔導密切相關之處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共同研議關懷措施。 | |
- | + | 五、 本校成年學生懷孕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提出需求時,本校得視需求評估成立關懷團隊,其成員包括 | |
- | + |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及導師,並依需求提供關懷措施。 | |
六、 本校對懷孕學生依個別需求得提供下列協助。 | 六、 本校對懷孕學生依個別需求得提供下列協助。 | ||
(一)提供懷孕學生個別輔導與諮商。 | (一)提供懷孕學生個別輔導與諮商。 | ||
(二)提供懷孕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商與協助。 | (二)提供懷孕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商與協助。 | ||
(三)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 | (三)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 | ||
- | (四) | + | (四)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懷孕學生待產時之安置問題,及協助懷孕學生生產後或已育有子女學生之 |
+ | 托育需求。 | ||
(五)提供懷孕學生家庭諮詢與支持,並視需要提供另一方當事人協助。 | (五)提供懷孕學生家庭諮詢與支持,並視需要提供另一方當事人協助。 | ||
(六)協助提供懷孕學生及其家長法律諮詢。 | (六)協助提供懷孕學生及其家長法律諮詢。 | ||
第27行: | 第28行: | ||
(九)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 (九)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 ||
(十)其他必要之協助。 | (十)其他必要之協助。 | ||
- | + | 七、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3足歲以下之子女對於其入學資格保留、修業年限、請假、成績考核及休學等 | |
+ | 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 ||
八、 本校視懷孕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 八、 本校視懷孕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 ||
(一)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 (一)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
在2016年1月5日 (二) 16: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10.09 101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101.10.18 10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1.11.07高醫秘字第1011103088號函公布
- 103.11.18 103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
- 103.12.18 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1.15 高醫秘字第1041100106號公布
一、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1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為關懷懷孕學生,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保障學生受教權;並於處理過程中嚴守專業倫理, 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三、 為提供懷孕學生求助管道,於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設置專責之窗口及電子郵件信箱。 四、 本校關懷未成年懷孕學生,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務處為單一處理窗口。 與本案學生學習和生活輔導密切相關之處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共同研議關懷措施。 五、 本校成年學生懷孕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提出需求時,本校得視需求評估成立關懷團隊,其成員包括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及導師,並依需求提供關懷措施。 六、 本校對懷孕學生依個別需求得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懷孕學生個別輔導與諮商。 (二)提供懷孕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商與協助。 (三)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 (四)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懷孕學生待產時之安置問題,及協助懷孕學生生產後或已育有子女學生之 托育需求。 (五)提供懷孕學生家庭諮詢與支持,並視需要提供另一方當事人協助。 (六)協助提供懷孕學生及其家長法律諮詢。 (七)協助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 (八)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九)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十)其他必要之協助。 七、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3足歲以下之子女對於其入學資格保留、修業年限、請假、成績考核及休學等 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校視懷孕學生個別需求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 (一)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二)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三)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及轉介技職訓練課程等。 九、 為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視學生之需求,規劃下列設施。 (一)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停車設施、如廁地點等。 (二)醫務室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三)提供母乳哺(集)之相關設施,如集奶室、冰箱、哺餵室等。 十、 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