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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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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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健全產學營運事宜,全面提升產學效益,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規定,設置 | |
- | + | 「產學營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
一、本校產學相關發展策略之規劃。 | 一、本校產學相關發展策略之規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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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議產學相關之規章。 | 五、審議產學相關之規章。 | ||
六、其他產學相關事項。 | 六、其他產學相關事項。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11 至15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11 至15 名,由產學長、研發長及七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 |
- | + |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產學經驗豐富之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 |
+ | 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學長指定組長一人兼任之。 | ||
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 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 |
- | + | 以上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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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1:57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02.13 10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4.03.16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22號公布
-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4.08.13高醫產學字第1041102463號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健全產學營運事宜,全面提升產學效益,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規定,設置 「產學營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校產學相關發展策略之規劃。 二、負責產品導向計畫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負責本校推薦企業登錄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之審查。 四、負責產學相關傑出教師表揚之審查。 五、審議產學相關之規章。 六、其他產學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11 至15 名,由產學長、研發長及七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產學經驗豐富之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學長指定組長一人兼任之。 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 以上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