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藏及冷凍設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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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有效統合及分配各單位冷藏及冷凍設備之使用,並建置電錶集中管理供電,及汰換低效率、 | |
- | + | 高耗能儀器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冷藏及冷凍設備包括冰箱、冷藏櫃、冷凍櫃及超低溫冷凍櫃等類型產品。 | |
- | + | 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購置之冷藏及冷凍設備,使用單位需在總務處保管組規定期限內重新查核登記、 | |
- | + | 確認黏貼財產保管牌。 | |
- | + | 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後各單位購置冷藏及冷凍設備,需包括國家認證之數位電錶安裝完成費用,並先填寫 | |
- | + | 「採購儀器設備與空間需求表」,會總務處營繕組經校長核准後,方准進行採購。 | |
- | + | 第五條 冷藏及冷凍設備之使用人應確實於設備外明顯處張貼登錄單位、姓名、緊急聯絡人、電話分機、 | |
- | + | 行動電話之標示,並定期維修及更新紀錄,以維設備之使用效益,並由總務處營繕組及保管組 | |
- | + | 進行不定期稽查。 | |
- | + | 第六條 各單位之冷藏及冷凍設備應放置於實驗室內或放置於共同空間,並建置電錶集中管理供電, | |
- | + | 由使用單位自主管理,若放置於走廊或通道,不得影響消防避難逃生路線。 | |
- | + | 第七條 實驗室場所不得設置放置供飲食使用之冰箱,各行政、教學單位等辦公室,得設置放置供飲食 | |
- | + | 使用之冰箱,但應以集中為原則。 | |
+ | 第八條 對於冷藏及冷凍設備未經核准,擅自放置各大樓,因而違反建築法、消防法、電業法等相關安全規定, | ||
+ | 經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將簽報校長核准後,由總務處營繕組進行斷電處分。 | ||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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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0:31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4.09.10 10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0.15 高醫總字第1041103284號函公告
第一條 為有效統合及分配各單位冷藏及冷凍設備之使用,並建置電錶集中管理供電,及汰換低效率、 高耗能儀器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冷藏及冷凍設備包括冰箱、冷藏櫃、冷凍櫃及超低溫冷凍櫃等類型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購置之冷藏及冷凍設備,使用單位需在總務處保管組規定期限內重新查核登記、 確認黏貼財產保管牌。 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後各單位購置冷藏及冷凍設備,需包括國家認證之數位電錶安裝完成費用,並先填寫 「採購儀器設備與空間需求表」,會總務處營繕組經校長核准後,方准進行採購。 第五條 冷藏及冷凍設備之使用人應確實於設備外明顯處張貼登錄單位、姓名、緊急聯絡人、電話分機、 行動電話之標示,並定期維修及更新紀錄,以維設備之使用效益,並由總務處營繕組及保管組 進行不定期稽查。 第六條 各單位之冷藏及冷凍設備應放置於實驗室內或放置於共同空間,並建置電錶集中管理供電, 由使用單位自主管理,若放置於走廊或通道,不得影響消防避難逃生路線。 第七條 實驗室場所不得設置放置供飲食使用之冰箱,各行政、教學單位等辦公室,得設置放置供飲食 使用之冰箱,但應以集中為原則。 第八條 對於冷藏及冷凍設備未經核准,擅自放置各大樓,因而違反建築法、消防法、電業法等相關安全規定, 經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將簽報校長核准後,由總務處營繕組進行斷電處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