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8行: | 第18行: | ||
::::::[[媒體:1041104159.pdf|104.12.18 高醫人字第1041104159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41104159.pdf|104.12.18 高醫人字第1041104159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膳雜費及住宿費部分:依照附表標準核支。 | |
- | + | 第二條 交通費部分: | |
- | + | 一、出差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者,方式如下: | |
- | + | (一)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 |
- | + | (二)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 |
- | + | 二、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廂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 | |
- | + | 得以商務艙或商務廂報支,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明, | |
- | + | 核實報支。 | |
- | + | 三、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交通費補助規定: | |
- | + | (一)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 |
- | + | (二)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 |
- | + | 並得核實補助由住家(學校)至交通站之停車費(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惟不得另行 | |
- | + | 報支油料、過路(橋)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 | |
- | + | 損害賠償。 | |
- | + | (三)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 | |
- | + | 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 | |
- | + | 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台幣500元為限,超過一律以500元為總額申報。 | |
- | + | (四)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 | |
- | + | 第三條 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由會計室審核辦理。 | |
- | + | 第四條 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交通費核實列報,膳雜費按附表標準五折列報。 | |
- | + | 第五條 至高雄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 | |
- | + | 第六條 「出差單」及「出差旅費報告單」之出差日數由人事室依實際出差日期、開會(活動)時間及 | |
- | + | 奉核之公假申請記錄審核。 | |
- | + | 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視實際需要另訂定其職員工差旅費標準,本校專題(案)計畫之主持人及研究助理 | |
+ | 差旅費標準得比照辦理,經費以計畫支付為原則。若計畫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 ||
+ | 第八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 ||
+ | |||
+ | [[媒體:1041104159.pdf|【請利用上方104.12.18 高醫人字第1041104159號函公布處下載檔案】]] | ||
</pre> | </pre> |
在2015年12月22日 (二) 10:39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3.14 八十四學年度行政會議第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 85.04.10 八十四學年度法規會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 85.04.19 (85)高醫法字第031號函頒布並自85.05.01起實施
- 89.01.27 八十八學年度第六次院務.醫務.事務聯席會議
- 89.05.04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會通過
- 89.06.08 八十八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89.07.10 (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18號函頒布.並自89.08.01起實施
- 91.08.2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91.10.02 高醫人字第2036號函頒布
- 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9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04.27高醫人字第0960003516號函公布
- 101.10.18 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 101.11.19高醫人字第1011103134號函公布
- 102.09.12.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10.30高醫人字第1021103351號函公布
-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2.18 高醫人字第1041104159號函公布
第一條 膳雜費及住宿費部分:依照附表標準核支。 第二條 交通費部分: 一、出差一天者:採兩者擇一申請者,方式如下: (一)交通費以鐵路自強號車費標準申請者,得申請住宿費。 (二)交通費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不得申請住宿費用。 二、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廂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 得以商務艙或商務廂報支,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明, 核實報支。 三、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交通費補助規定: (一)大眾交通費:出差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以節省差旅費成本。 (二)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並得核實補助由住家(學校)至交通站之停車費(檢據請註明統一編號),惟不得另行 報支油料、過路(橋)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 損害賠償。 (三)計程車費:往返交通站及出差地點,乘坐計程車資檢據核實補助,多位出差者於 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出差,如無特殊理由,請盡量搭乘同一輛計程車,每次出差申報計 計程車費以不超過新台幣500元為限,超過一律以500元為總額申報。 (四)報名費、學費:依簽核辦理。 第三條 出差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住宿憑證者,得專案申請,由會計室審核辦理。 第四條 台南、屏東地區出差當日往返者,交通費核實列報,膳雜費按附表標準五折列報。 第五條 至高雄市接洽公務或開會,交通費按實核支。 第六條 「出差單」及「出差旅費報告單」之出差日數由人事室依實際出差日期、開會(活動)時間及 奉核之公假申請記錄審核。 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視實際需要另訂定其職員工差旅費標準,本校專題(案)計畫之主持人及研究助理 差旅費標準得比照辦理,經費以計畫支付為原則。若計畫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媒體:1041104159.pdf|【請利用上方104.12.18 高醫人字第1041104159號函公布處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