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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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016.doc|104.10.30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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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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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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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組織成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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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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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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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之組織成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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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十四至二十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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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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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之,且得指派當中二人分別擔任學士班及碩士班學生實習主負責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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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十四至二十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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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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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請校長聘任之,且得指派當中二人分別擔任學士班及碩士班學生實習主負責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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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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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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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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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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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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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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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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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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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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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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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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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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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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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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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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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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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系實習委員會及院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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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可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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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系實習委員會及院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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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21日 (一) 10:09的目前修訂版本

95.09.21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5.10.05 健康科學院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7.17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十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7.31 健康科學院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22 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100.06.29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8.01(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23號函公布
101.09.12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1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9.27健康科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0.08(101)高醫院健通字第101020號函公布
102.08.08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9.11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5.13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3.05.29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8號函公布
104.10.07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103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0.14健康科學院104學年度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4.10.30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之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十四至二十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
      陳請校長聘任之,且得指派當中二人分別擔任學士班及碩士班學生實習主負責教師。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
      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學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五、 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可決議。
六、 本要點經系實習委員會及院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