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職員工任用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0.13 104學年度小港醫院第3次院務會議追認 :::::::::104.10.20 第17屆第24次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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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為使本醫院職員工之任用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醫師之聘任規定另訂之。 | |
- | + | 第二條 本醫院職員工之任用,應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規定之組織與職權予以任用。 | |
- | + | 本醫院職員工之任用資格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院長得依院務需求及發展羅致人才, | |
- | + | 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 |
- | + | 第三條 本醫院職員工之任用應依據本醫院招募辦法進行公開招募、甄試錄用。但有特殊情形 | |
- | + | 經院長核定後另行辦理。 | |
- | + | 本醫院招募辦法另訂之。 | |
- | + | 依國家法令、醫院評鑑標準規定任職人員應具專業證照或證書才符合規定者,任用單位 | |
- | + | 應將此規定納入招募及任用資格條件。於未取得專業證照或證書前不予任用,但羅致 | |
- | + | 困難人員經院長核定後,得以定期契約人員聘用。 | |
- | + | 但自契約日起原則上一年內未取得專業證書者,應終止聘用。 | |
- | +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人員係指下列職稱者。 | |
- | + | 一、服務員。 | |
- | + | 二、司機、保安員。 | |
- | + | 三、廚師。 | |
- | + | 四、辦事員。 | |
- | + | 五、組員。 | |
- | + | 前項第五款所稱之組員,依其學經歷不同,其職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總級等四級。 | |
- | + | 第一款至第四款無職級之分。 | |
- | + | 本辦法公告前已聘用之行政人員職稱及職級自本辦法修正通過後,原任雇員或書記改以 | |
- | + | 辦事員任用,辦事員改以初級組員任用、初級組員改以中級組員任用、中級組員改以 | |
- | + | 高級組員任用、高級組員改以總級組員任用。 | |
- | + | 但改職稱任用後其薪資及薪級依原敘給不變。 | |
- | + | 第五條 行政人員之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及本醫院公告之招募條件,並經本醫院甄試錄取者。 | |
- | + | 一、服務員:具應僱職務之條件者。 | |
- | + | 二、司機、保安員:須高中職以上學歷,並具應僱職務之條件者。 | |
- | + | 三、廚師:須高中職以上學歷,具任職職務相關丙級以上證照,並具應僱職務之條件者。 | |
- | + | 四、辦事員:須高中職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具應僱職務之條件者。 | |
- | + | 五、初級組員:須大專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 | |
- | + | 六、中級組員: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
- | + | (一)須大學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大學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 |
- | + | 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
- | + | (二)須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 | |
- | + | 七、高級組員:除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具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者。 | |
- | + | (一)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 |
- | + | (二)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
- | + | 八、總級組員:除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具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者。 | |
- | + | (一)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具取得碩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 |
- | + | 工作經驗九年以上。 | |
- | + | (二)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博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 |
- | + | 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 |
- | + |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係指下列職稱者。 | |
- | + | 一、技工。 | |
- | + | 二、技術員。 | |
- | + | 三、技術師。 | |
- | + | 四、資訊工程師。 | |
- | + |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 |
- | + | 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 |
- | + | 前項所稱技術人員,依其學經歷不同,技術員其職級分為初級、中級二級、技術師其 | |
- | + | 職級分為高級、總級二級;資訊工程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其職級分為初級、 | |
- | + | 中級、高級、總級四級。 | |
- | + | 但技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無職級之分。 | |
- | + | 第七條 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醫院公告之招募條件,並經本醫院甄試錄取者。 | |
- | + | 一、技工:具應僱職務之條件者。 | |
- | + |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須大專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具職安(衛)相關 | |
- | + | 乙級證照者。 | |
- | + | 三、初級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 | |
- | + | (一)初級技術員:須大專以上學歷,且具任職職務相關丙級證照 | |
- | + | (二)初級資訊工程師:須大專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或具有資訊相關 | |
- | + | 工作經驗者。 | |
- | + | (三)初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須大專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 | |
- | + | 並具職安(衛)相關甲級證照者。 | |
- | + | 四、中級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 | |
- | + | (一)中級技術員: | |
- | + | 1.須大學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大學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 |
- | + | 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乙級證照。 | |
- | + | 2.須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乙級證照。 | |
- | + | (二)中級資訊工程師: | |
- | + | 1.須大學學歷,並取得大學學歷後任與資訊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
- | + | 2.須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或具與資訊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
- | + | (三)中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 |
- | + | 1.須大學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大學學歷後任與職安(衛)相關之 | |
- | + | 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應具職安(衛)相關甲級證照。 | |
- | + | 2.須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且應具職安(衛)相關甲級證照。 | |
- | + | 五、高級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並具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或發明者。 | |
- | + | (一)高級技術師: | |
- | + | 1.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 |
- | + | 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甲級證照。 | |
- | + | 2.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
- | + | 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甲級證照。 | |
- | + | (二) 高級資訊工程師: | |
- | + | 1.須碩士學歷,具與資訊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 |
- | + | 2.須博士學歷,具與資訊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
- | + | (三)高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 |
- | + | 1.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職安(衛)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 |
- | + | 且應具職安(衛)相關技師證照。 | |
- | + | 2.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職安(衛)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
- | + | 且應具職安(衛)相關技師證照。 | |
- | + | 六、總級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並具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或發明者。 | |
- | + | (一)總級技術師: | |
- | + | 1.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碩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 |
- | + | 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甲級證照。 | |
- | + | 2.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博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 |
- | + | 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甲級證照。 | |
- | + | (二)總級資訊工程師: | |
- | + | 1.須碩士學歷,並取得碩士學歷後任與資訊相關之工作經驗九年以上。 | |
- | + | 2.須博士學歷,並取得博士學歷後任與資訊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 |
- | + | (三)總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 |
- | + | 1.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碩士學歷後任與職安(衛)相關之 | |
- | + | 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且應具職安(衛)相關技師證照。 | |
- | + | 2.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博士學歷後任與職安(衛)相關之 | |
- | + | 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且應具職安(衛)相關技師證照。 | |
- | + |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係指下列職稱者,其任用應以取得師級為原則, | |
- | + | 但羅致困難人員經院長核准、或本辦法公布前已任用者,得以生級、員級或士級職稱任用。 | |
- | + | 一、藥師。 | |
- | + | 二、醫事檢驗師。 | |
- | + | 三、醫事放射師。 | |
- | + | 四、物理治療師。 | |
- | + | 五、職能治療師。 | |
- | + | 六、語言治療師。 | |
- | + | 七、呼吸治療師。 | |
- | + | 八、聽力師。 | |
- | + | 九、心理師(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 |
- | + | 十、營養師。 | |
- | + | 十一、牙體技術師。 | |
- | + | 十二、護理師。 | |
- | + | 十三、助產師、助產士。 | |
- | + | 十四、社會工作師。 | |
- | + | 十五、醫學物理師。 | |
- | + | 十六、必要時得增置其他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 |
- | + |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依其學經歷不同,其職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總級等四級。 | |
- | + | 但助產士無職級之分。 | |
- | + | 第九條 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之任用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醫院公告之招募條件,並經本醫院 | |
- | + | 甄試錄取者。 | |
- | + | 一、藥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藥學科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考試及格, | |
- | + | 取得藥師證書者。 | |
- | + | 二、醫事檢驗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醫學(事)技術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 | |
- | + | 並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醫事檢驗師證書者。 | |
- | + | 三、醫事放射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醫學(事)技術學系、醫學(事)放射學系或 | |
- | + | 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醫事放射師證書者。 | |
- | + | 四、物理治療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物理治療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 |
- | + |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者。 | |
- | + | 五、職能治療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 |
- | + |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職能治療師證書者。 | |
- | + | 六、語言治療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語言治療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 |
- | + |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語言治療師證書者。 | |
- | + | 七、呼吸治療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 |
- | + |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呼吸治療師證書者。 | |
- | + | 八、聽力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聽力語言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 |
+ |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聽力師證書者。 | ||
+ | 九、心理師:須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心理相關研究所畢業,並經本國政府舉辦之 | ||
+ | 考試及格,取得心理師證書者。 | ||
+ | 十、營養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食品營養、保健營養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 ||
+ |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營養師證書者。 | ||
+ | 十一、牙體技術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牙體技術科、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 ||
+ |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牙體技術師證書者。 | ||
+ | 十二、護理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護理科、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舉辦之 | ||
+ | 考試及格,取得護理師證書者。 | ||
+ | 十三、助產師、助產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學校助產科系及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 ||
+ |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助產師、助產士證書者。 | ||
+ | 十四、社會工作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社會工作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 ||
+ |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 ||
+ | 十五、醫學物理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醫學(事)技術學系、醫學(事)放射學系畢業,並 | ||
+ | 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醫事放射師證書者、或醫學物理相關學系 | ||
+ | 畢業,有資格加入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準會員者。 | ||
+ | 第十條 中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除須符合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師級之任用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 ||
+ | 一、須大學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大學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
+ | 二、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 | ||
+ | 中級醫學物理師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須取得醫學物理師證書、輻射防護師證書、 | ||
+ |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專業人員資格。 | ||
+ | 第十一條 高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除須符合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師級之任用規定外,且具有 | ||
+ | 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並須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 ||
一、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 一、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 ||
二、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
高級醫學物理師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須符合第十條第二項中級醫學物理師之任用規定。 | 高級醫學物理師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須符合第十條第二項中級醫學物理師之任用規定。 | ||
- | + | 第十二條 總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除須符合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師級之任用規定外,且具有 | |
- | + | 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並須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 |
- | + | 一、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碩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 |
+ | 工作經驗九年以上。 | ||
+ | 二、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博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 ||
+ | 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 ||
總級醫學物理師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須符合第十條第二項中級醫學物理師之任用規定。 | 總級醫學物理師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須符合第十條第二項中級醫學物理師之任用規定。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論文限近五年內發表,各職類人員須具論文條件認列標準如下列。 |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論文限近五年內發表,各職類人員須具論文條件認列標準如下列。 | ||
- | 一、職級為高級者,其論文(含品質改善專案) | + | 一、職級為高級者,其論文(含品質改善專案)以發表於具「審查制度」之期刊,且為 |
- | 二、職級為總級者,其論文(不含品質改善專案) | + | 第一、第二、第三或通訊作者為限。 |
- | 前項論文含綜說(review)、原著論文(original | + | 二、職級為總級者,其論文(不含品質改善專案)以發表於具「審查制度」之期刊,且為 |
- | + |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為限。 | |
+ | 前項論文含綜說(review)、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SCIE、SSCI、EI之 | ||
+ | 個案報告(case report)或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short communication、 | ||
+ | letter to editor、or accelerated publication)。 | ||
但總級組員、總級技術人員及總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提出之論文限原著論文。 | 但總級組員、總級技術人員及總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提出之論文限原著論文。 | ||
第十四條 員工兼任主管職務者,其任用資格另訂之。 | 第十四條 員工兼任主管職務者,其任用資格另訂之。 | ||
- | +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 | |
- | + | 由本校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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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6日 (三) 14:58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0.13 104學年度小港醫院第3次院務會議追認
- 104.10.20 第17屆第24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4.11.18 高醫秘字第104110387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醫院職員工之任用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醫師之聘任規定另訂之。 第二條 本醫院職員工之任用,應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規定之組織與職權予以任用。 本醫院職員工之任用資格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院長得依院務需求及發展羅致人才, 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第三條 本醫院職員工之任用應依據本醫院招募辦法進行公開招募、甄試錄用。但有特殊情形 經院長核定後另行辦理。 本醫院招募辦法另訂之。 依國家法令、醫院評鑑標準規定任職人員應具專業證照或證書才符合規定者,任用單位 應將此規定納入招募及任用資格條件。於未取得專業證照或證書前不予任用,但羅致 困難人員經院長核定後,得以定期契約人員聘用。 但自契約日起原則上一年內未取得專業證書者,應終止聘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人員係指下列職稱者。 一、服務員。 二、司機、保安員。 三、廚師。 四、辦事員。 五、組員。 前項第五款所稱之組員,依其學經歷不同,其職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總級等四級。 第一款至第四款無職級之分。 本辦法公告前已聘用之行政人員職稱及職級自本辦法修正通過後,原任雇員或書記改以 辦事員任用,辦事員改以初級組員任用、初級組員改以中級組員任用、中級組員改以 高級組員任用、高級組員改以總級組員任用。 但改職稱任用後其薪資及薪級依原敘給不變。 第五條 行政人員之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及本醫院公告之招募條件,並經本醫院甄試錄取者。 一、服務員:具應僱職務之條件者。 二、司機、保安員:須高中職以上學歷,並具應僱職務之條件者。 三、廚師:須高中職以上學歷,具任職職務相關丙級以上證照,並具應僱職務之條件者。 四、辦事員:須高中職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具應僱職務之條件者。 五、初級組員:須大專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 六、中級組員: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須大學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大學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須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 七、高級組員:除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具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者。 (一)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二)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八、總級組員:除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具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者。 (一)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具取得碩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工作經驗九年以上。 (二)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博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係指下列職稱者。 一、技工。 二、技術員。 三、技術師。 四、資訊工程師。 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前項所稱技術人員,依其學經歷不同,技術員其職級分為初級、中級二級、技術師其 職級分為高級、總級二級;資訊工程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其職級分為初級、 中級、高級、總級四級。 但技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無職級之分。 第七條 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醫院公告之招募條件,並經本醫院甄試錄取者。 一、技工:具應僱職務之條件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須大專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具職安(衛)相關 乙級證照者。 三、初級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初級技術員:須大專以上學歷,且具任職職務相關丙級證照 (二)初級資訊工程師:須大專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或具有資訊相關 工作經驗者。 (三)初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須大專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 並具職安(衛)相關甲級證照者。 四、中級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中級技術員: 1.須大學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大學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乙級證照。 2.須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乙級證照。 (二)中級資訊工程師: 1.須大學學歷,並取得大學學歷後任與資訊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2.須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或具與資訊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中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1.須大學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大學學歷後任與職安(衛)相關之 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應具職安(衛)相關甲級證照。 2.須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且應具職安(衛)相關甲級證照。 五、高級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並具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或發明者。 (一)高級技術師: 1.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甲級證照。 2.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甲級證照。 (二) 高級資訊工程師: 1.須碩士學歷,具與資訊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2.須博士學歷,具與資訊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高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1.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職安(衛)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且應具職安(衛)相關技師證照。 2.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職安(衛)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且應具職安(衛)相關技師證照。 六、總級技術人員須符合下列規定,並具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或發明者。 (一)總級技術師: 1.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碩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甲級證照。 2.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博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且應具所任職務相關甲級證照。 (二)總級資訊工程師: 1.須碩士學歷,並取得碩士學歷後任與資訊相關之工作經驗九年以上。 2.須博士學歷,並取得博士學歷後任與資訊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三)總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1.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碩士學歷後任與職安(衛)相關之 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且應具職安(衛)相關技師證照。 2.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博士學歷後任與職安(衛)相關之 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且應具職安(衛)相關技師證照。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係指下列職稱者,其任用應以取得師級為原則, 但羅致困難人員經院長核准、或本辦法公布前已任用者,得以生級、員級或士級職稱任用。 一、藥師。 二、醫事檢驗師。 三、醫事放射師。 四、物理治療師。 五、職能治療師。 六、語言治療師。 七、呼吸治療師。 八、聽力師。 九、心理師(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十、營養師。 十一、牙體技術師。 十二、護理師。 十三、助產師、助產士。 十四、社會工作師。 十五、醫學物理師。 十六、必要時得增置其他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依其學經歷不同,其職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總級等四級。 但助產士無職級之分。 第九條 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之任用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醫院公告之招募條件,並經本醫院 甄試錄取者。 一、藥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藥學科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考試及格, 取得藥師證書者。 二、醫事檢驗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醫學(事)技術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 並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醫事檢驗師證書者。 三、醫事放射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醫學(事)技術學系、醫學(事)放射學系或 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醫事放射師證書者。 四、物理治療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物理治療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者。 五、職能治療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職能治療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職能治療師證書者。 六、語言治療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語言治療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語言治療師證書者。 七、呼吸治療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呼吸治療師證書者。 八、聽力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聽力語言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聽力師證書者。 九、心理師:須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心理相關研究所畢業,並經本國政府舉辦之 考試及格,取得心理師證書者。 十、營養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食品營養、保健營養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營養師證書者。 十一、牙體技術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牙體技術科、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牙體技術師證書者。 十二、護理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護理科、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舉辦之 考試及格,取得護理師證書者。 十三、助產師、助產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學校助產科系及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助產師、助產士證書者。 十四、社會工作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社會工作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並經本國政府 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十五、醫學物理師:須國內外大專或獨立學院醫學(事)技術學系、醫學(事)放射學系畢業,並 經本國政府舉辦之考試及格,取得醫事放射師證書者、或醫學物理相關學系 畢業,有資格加入中華民國醫學物理學會準會員者。 第十條 中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除須符合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師級之任用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一、須大學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大學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 中級醫學物理師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須取得醫學物理師證書、輻射防護師證書、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專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高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除須符合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師級之任用規定外,且具有 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並須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一、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二、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具與應徵職務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高級醫學物理師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須符合第十條第二項中級醫學物理師之任用規定。 第十二條 總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除須符合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師級之任用規定外,且具有 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並須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一、須碩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碩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工作經驗九年以上。 二、須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並取得博士學歷後任與應徵職務相關之 工作經驗六年以上。 總級醫學物理師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須符合第十條第二項中級醫學物理師之任用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論文限近五年內發表,各職類人員須具論文條件認列標準如下列。 一、職級為高級者,其論文(含品質改善專案)以發表於具「審查制度」之期刊,且為 第一、第二、第三或通訊作者為限。 二、職級為總級者,其論文(不含品質改善專案)以發表於具「審查制度」之期刊,且為 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為限。 前項論文含綜說(review)、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SCIE、SSCI、EI之 個案報告(case report)或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short communication、 letter to editor、or accelerated publication)。 但總級組員、總級技術人員及總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提出之論文限原著論文。 第十四條 員工兼任主管職務者,其任用資格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 由本校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