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研究計畫獎勵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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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獲補助之計畫每專題經費扣除後以百分之二計算主持人獎勵金。 | 一、獲補助之計畫每專題經費扣除後以百分之二計算主持人獎勵金。 | ||
二、每人每年獲補助之計畫獎勵金總額(含整合型研究計畫)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含)整。 | 二、每人每年獲補助之計畫獎勵金總額(含整合型研究計畫)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含)整。 | ||
- | + | 三、若為政府機構雙邊協議下且經審查通過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其獎勵金依前二款規定乘以 | |
- | + | 1.2倍後計算之。 | |
- | + | 四、整合型研究計畫,以總計畫經費作為獎勵金計算基準,不得以子計畫分別計算,但子計畫 | |
- | + | 經費如經補助機關直接撥付本校者,得分別計算其獎勵金。 | |
- | + | 專題研究計畫需依本校規定至少編列計畫經費的百分之十五為行政管理費;如因補助單位之規定, | |
- | + | 無法編列至百分之十五者,其獎勵金依其所編列之管理費比例調整計算。 | |
- | + | 未編列管理費之專題研究計畫,不得依本辦法獎勵。 | |
- | + | 第四條 符合前條研究獎勵資格者,由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造冊,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核發獎勵金, | |
+ | 計畫未於本校執行完畢者,不核發獎勵金。 | ||
獎勵金發放時,計畫主持人需仍為本校專、兼任教師或主治醫師。 | 獎勵金發放時,計畫主持人需仍為本校專、兼任教師或主治醫師。 | ||
- | + | 第五條 獎勵期限以研究計畫獲補助經費之期限為原則,並於計畫執行結束繳交成果報告, | |
+ | 未繳交者,次年不予獎勵。 | ||
第六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第六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在2015年12月15日 (二) 09: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2.05 (90)高醫研法字第001號函頒布,並自90學年度起實施
- 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7號函公布
- 93.08.0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9號函公布
- 94.11.03 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四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05.25 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 95.06.02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2號函公布
- 98.06.04 97學年度第3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98.09.10 98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10.07高醫研發字第0981104611號函公布
- 101.11.19 101學年度第2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1.12.20 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1.07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691號函公布
- 103.05.02 102學年度第4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7.09高醫研發字第103110222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並獎勵本校教師及主治醫師從事各類型專題計畫之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或主治醫師擔任科技部、衛生福利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及其他政府機構經審查通過等補助之 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其獲補助之計畫應個別計算每題計畫經費;若為多年期補助計畫,則應以當年度計畫 經費計算獎勵金額獎勵之;若屬整合型計畫,則需先扣除校外子計畫獎勵之。 第三條 獎勵金依所獲補助經費,在扣除行政管理費、計畫主持費與學校配合款後,以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獲補助之計畫每專題經費扣除後以百分之二計算主持人獎勵金。 二、每人每年獲補助之計畫獎勵金總額(含整合型研究計畫)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含)整。 三、若為政府機構雙邊協議下且經審查通過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其獎勵金依前二款規定乘以 1.2倍後計算之。 四、整合型研究計畫,以總計畫經費作為獎勵金計算基準,不得以子計畫分別計算,但子計畫 經費如經補助機關直接撥付本校者,得分別計算其獎勵金。 專題研究計畫需依本校規定至少編列計畫經費的百分之十五為行政管理費;如因補助單位之規定, 無法編列至百分之十五者,其獎勵金依其所編列之管理費比例調整計算。 未編列管理費之專題研究計畫,不得依本辦法獎勵。 第四條 符合前條研究獎勵資格者,由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造冊,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核發獎勵金, 計畫未於本校執行完畢者,不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發放時,計畫主持人需仍為本校專、兼任教師或主治醫師。 第五條 獎勵期限以研究計畫獲補助經費之期限為原則,並於計畫執行結束繳交成果報告, 未繳交者,次年不予獎勵。 第六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