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專帳獎勵金分配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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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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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為獎勵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 | + | 一、 為獎勵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職員工推動業務 |
+ | 有具體貢獻者,依據本校產學營運專帳設置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特訂 | ||
定本要點。 | 定本要點。 | ||
二、 獎勵金發放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二、 獎勵金發放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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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0%固定分配給本處之編制及約僱人員。 | (一)60%固定分配給本處之編制及約僱人員。 | ||
(二)40%依本處每位同仁之貢獻度及績效核發。 | (二)40%依本處每位同仁之貢獻度及績效核發。 | ||
- | + | 三、 獎勵金發給之上限不得超過個人本俸、學術工作補助費及專業津貼三項合計數之 | |
+ | 年薪資總合。 | ||
四、 由產學長建議相關人員之年度獎勵金,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發放。 | 四、 由產學長建議相關人員之年度獎勵金,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發放。 | ||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在2015年12月14日 (一) 11:54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02.13 103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03.16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21號函公布
一、 為獎勵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職員工推動業務 有具體貢獻者,依據本校產學營運專帳設置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 獎勵金發放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獎勵金總額每年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依其下列原則分配: (一)60%固定分配給本處之編制及約僱人員。 (二)40%依本處每位同仁之貢獻度及績效核發。 三、 獎勵金發給之上限不得超過個人本俸、學術工作補助費及專業津貼三項合計數之 年薪資總合。 四、 由產學長建議相關人員之年度獎勵金,經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後發放。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