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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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491.doc|102.02.23高醫院健字第1021100491號函公布,並自102.3.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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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6 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2.26 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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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4084.doc|103.01.13高醫院健字第102110408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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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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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2252.doc|103.07.16  高醫院健字第103110225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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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
+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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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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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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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
-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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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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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三組行政單位,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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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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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
+
-
     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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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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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甘比亞生物醫學學士專班、
+
     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甘比亞生物醫學學士專班、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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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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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共衛生學系:學士班、公共衛生學碩士班、職業安全衛生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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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共衛生學系:學士班、公共衛生學碩士班、職業安全衛生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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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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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班、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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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理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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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理治療學系:學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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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四、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五、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五、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六、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六、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七、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
     七、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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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設工業衛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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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設研究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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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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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
-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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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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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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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自副教授以上教師遴選經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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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兼之。博、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自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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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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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以上教師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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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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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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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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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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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陳報或由該系(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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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署提議,並經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本學院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本學院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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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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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碩士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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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總人數比當然委員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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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班班主任及各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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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遴選委員之選舉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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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總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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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代表:1至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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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代表: 1至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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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人員代表:1人。
+
     四、行政人員代表: 1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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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
+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
-
     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
     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一、院務發展計畫。
第68行: 第69行: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
第九條  本學院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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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學院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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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主管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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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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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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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聯席會議。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聯席會議。
-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得設下列各委員會:
+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
     四、其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
     四、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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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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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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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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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4日 (一) 09:47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5號函頒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四號函公布
92.11.12高醫校法字第0920200033號函公布
93.11.09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7號函公布
96.08.23高醫院健字第0960007111號函公布
97.07.03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25九十七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1.10高醫院健字第0971105324號函公布
100.05.26 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7.06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052號函公布
101.03.15 一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04.02高醫院健字第1011100910號函公布
101.06.28 一OO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7.25高醫院健字第1011101923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101.10.25一O一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2.23高醫院健字第1021100491號函公布,並自102.3.1起生效
102.12.26 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1.13高醫院健字第1021104084號函公布
103.05.27 102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7.16 高醫院健字第103110225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健康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
     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
     一、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學士班、甘比亞生物醫學學士專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公共衛生學系:學士班、公共衛生學碩士班、職業安全衛生碩士班、
       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博士班。
     三、物理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職能治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五、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六、醫務管理暨醫療資訊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七、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學位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設研究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
     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博、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得另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自副教授以上教師遴選經校長
     同意後聘任之。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系主任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陳報或由該系(所)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
     連署提議,並經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本學院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碩士班班主任、
       博士班班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其他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總人數比當然委員多一人。 
     三、學生代表: 1至2人。
     四、行政人員代表: 1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
     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設系務會議,由系主管及該系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
     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
     以系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