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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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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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 |
+ | 訂定本要點。 | ||
二、申請資格: | 二、申請資格: | ||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陸生或交換學生。 |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陸生或交換學生。 | ||
- |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 | + |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 |
- | + | (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助學金之 | |
- | + | 審核程序審定名單。若當年度已獲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 |
三、申請方式: | 三、申請方式: | ||
(一)新生:欲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 (一)新生:欲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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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B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學校提供免費學生宿舍。 | (三)B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學校提供免費學生宿舍。 | ||
(四)C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 | (四)C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 | ||
- | + | 外國研究生得視其優異程度申請各級助學金補助,外國大學生僅得申請C類助學金補助, | |
+ | 機票補助僅限新生來臺入學使用。 | ||
五、補助期限: | 五、補助期限: | ||
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 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 ||
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三年。 | 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三年。 | ||
六、審核程序: | 六、審核程序: | ||
- | (一) | + | (一)第一學年: 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 |
- | + | 由國際事務處彙整提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 |
- | (二) | + | (二)第二學年起: 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 |
- | + | 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 學生獎助類別。 | |
- | + | 其資格應符合:1. 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者。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 |
七、發放方式: | 七、發放方式: | ||
- | + | 每月發放一次,新生自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第二學年續註冊之舊生自該學年開始之月份開始發放, | |
- | + | 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應屆畢業生發放至離校當月,最遲至七月底)。如受補助學生當年度未完成 | |
- | + | 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補助資格。 | |
八、領取本助學金者,須協助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工作。 | 八、領取本助學金者,須協助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工作。 | ||
九、領取本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 | 九、領取本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 | ||
- | (一) | + | (一)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經查證屬實, |
- | (二) | + | 則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 |
- | + | (二)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 |
- | + | 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證明, | |
- | + | 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具有雙重國籍者,且未經本校核准或領有本國他校獎助學金者, | |
- | + | 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 |
+ | 十、 受補助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應予繳回。 | ||
+ | 十一、本助學金應逐年申請,在年度核准預算額度內,經國際學術交流校長核定各類助學金受獎名單後發放。 | ||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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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1日 (五) 14: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5.02 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33號函公布
-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會議通過
- 104.09.2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3090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陸生或交換學生。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 (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助學金之 審核程序審定名單。若當年度已獲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三、申請方式: (一)新生:欲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二)舊生: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2. 在學期間成績單(須顯示班級排名)。 3. 推薦信二封。 4. 其他輔助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 四、補助內容: (一)A+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每月一萬元助學金、學校提供免費學生宿舍、來台經濟艙機票乙張。 (二)A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每月一萬元助學金、學校提供免費學生宿舍。 (三)B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學校提供免費學生宿舍。 (四)C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 外國研究生得視其優異程度申請各級助學金補助,外國大學生僅得申請C類助學金補助, 機票補助僅限新生來臺入學使用。 五、補助期限: 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三年。 六、審核程序: (一)第一學年: 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 由國際事務處彙整提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二)第二學年起: 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 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 學生獎助類別。 其資格應符合:1. 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者。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七、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一次,新生自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第二學年續註冊之舊生自該學年開始之月份開始發放, 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應屆畢業生發放至離校當月,最遲至七月底)。如受補助學生當年度未完成 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補助資格。 八、領取本助學金者,須協助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工作。 九、領取本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 (一)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經查證屬實, 則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 (二)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證明, 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具有雙重國籍者,且未經本校核准或領有本國他校獎助學金者, 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十、 受補助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應予繳回。 十一、本助學金應逐年申請,在年度核准預算額度內,經國際學術交流校長核定各類助學金受獎名單後發放。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