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策略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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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辦學績效、吸引優秀學生就讀及有效整合招生資源與策略,特成立招生策略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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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辦學績效、吸引優秀學生就讀及有效整合招生資源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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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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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成立招生策略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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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擬訂各學制入學管道之招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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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擬訂各學制入學管道之招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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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調與整合招生宣傳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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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調與整合招生宣傳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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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析各招生宣傳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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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析各招生宣傳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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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檢討招生策略之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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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檢討招生策略之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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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圖資長、產學長、各學院院長,以及校友與學生代表等組成,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圖資長、產學長、各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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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副校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本委員會由教務處負責會議召開及決議管考,各行政單位及學術單位配合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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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校友與學生代表等組成,由副校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本委員會由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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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務處招生組組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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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會議召開及決議管考,各行政單位及學術單位配合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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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學院為配合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之事務,評估所屬招生特色、經驗分享與傳承,應設置招生策略規劃小組,院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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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務處招生組組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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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單位主管為當然成員,每招生單位應遴選專任教師至少一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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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學院為配合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之事務,評估所屬招生特色、經驗分享與傳承,應設置招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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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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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劃小組,院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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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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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單位主管為當然成員,每招生單位應遴選專任教師至少一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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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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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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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4日 (五) 15:39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6.04 高醫教字第10411018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辦學績效、吸引優秀學生就讀及有效整合招生資源與策略,
    特成立招生策略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擬訂各學制入學管道之招生策略。
    (二)協調與整合招生宣傳資源。
    (三)分析各招生宣傳之成效。
    (四)檢討招生策略之改進措施。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圖資長、產學長、各學院院長,
    以及校友與學生代表等組成,由副校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本委員會由教務處
    負責會議召開及決議管考,各行政單位及學術單位配合執行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務處招生組組長擔任。
第四條 各學院為配合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之事務,評估所屬招生特色、經驗分享與傳承,應設置招生策略
    規劃小組,院長擔任召集人,
    各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單位主管為當然成員,每招生單位應遴選專任教師至少一人參與。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