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資訊與統計中心諮詢與協作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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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頁面: <font size=2> :::::::::103.07.03 10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1.12 103高醫研發字第1041100028號函公布實施</font> <pr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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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行: | 第4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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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研究發展處醫學資訊與統計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研究發展處醫學資訊與統計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校內外研究人員研究諮詢與 |
+ | 協作服務,特定此辦法。 | ||
第二條 服務項目為 | 第二條 服務項目為 | ||
一、諮詢:提供研究設計、資料處理與統計方法的建議。 | 一、諮詢:提供研究設計、資料處理與統計方法的建議。 | ||
第12行: | 第13行: | ||
二、協作人員:聘任具程式設計與統計分析能力之專/兼任人員擔任。 | 二、協作人員:聘任具程式設計與統計分析能力之專/兼任人員擔任。 | ||
第四條 服務時間: | 第四條 服務時間: | ||
- | 一、一般諮詢: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 | + | 一、一般諮詢: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30,提供衛生福利部健康資料加值中心資料庫申請相關 |
+ | 事宜及程式設計等處理資料 | ||
庫匯整與分析之諮詢服務。 | 庫匯整與分析之諮詢服務。 | ||
- | 二、教師諮詢: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4:00-17: | + | 二、教師諮詢: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4:00-17:00,提供醫學資料庫相關研究設計 |
+ | 之諮詢服務。 | ||
第五條 提供服務之資料庫範圍: | 第五條 提供服務之資料庫範圍: | ||
- | + | 一、衛生福利部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提供之健康資料,包括臺灣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 |
+ | 癌症登記檔、死因統計檔…等。 | ||
二、國家衛生研究院提供之臺灣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 | 二、國家衛生研究院提供之臺灣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 | ||
三、研究人員自行提供之資料庫。 | 三、研究人員自行提供之資料庫。 | ||
第六條 申請資格: | 第六條 申請資格: | ||
- | + | 凡有興趣申請健康資料加值中心之資料庫或委託本中心協作者,含高醫教職員工及校外研究人員, | |
+ | 皆可申請服務。 | ||
第七條 申請服務流程與受理標準: | 第七條 申請服務流程與受理標準: | ||
提交本中心諮詢協作服務申請單後,申請單將由本中心依研究題目內容、完整性、可行性評估。 | 提交本中心諮詢協作服務申請單後,申請單將由本中心依研究題目內容、完整性、可行性評估。 | ||
- | + | 一、若研究提案內容不可行,例如,所需研究變項無法由健康資料庫取得,則暫不受理, | |
+ | 建議修改研究內容架構後再行申請。 | ||
二、若研究提案可行,則以委託諮詢或協作方式進行。委託案將依中心流程辦理簽署協作同意書與繳費。 | 二、若研究提案可行,則以委託諮詢或協作方式進行。委託案將依中心流程辦理簽署協作同意書與繳費。 | ||
第八條 使用服務資格: | 第八條 使用服務資格: | ||
- | + | 完成服務申請單者,並依需求分派諮詢專家或協作人員後,可進入簽署協作同意書程序, | |
+ | 完成後即具有使用服務資格,以完成簽約 | ||
時間作為排定服務先後順序之基本依據。 | 時間作為排定服務先後順序之基本依據。 | ||
第九條 服務提供途徑: | 第九條 服務提供途徑: | ||
- | + | 為增加申請服務者的便利性,本中心提供二種服務途徑,不論以何種方式提供服務, | |
- | + | 由提供服務者記錄實際服務時間於服務紀錄表以供結案時之經費計算。 | |
一、直接服務:在工作時間內至指定地點進行諮詢服務。 | 一、直接服務:在工作時間內至指定地點進行諮詢服務。 | ||
二、電話服務:在工作時間內以電話進行諮詢服務。 | 二、電話服務:在工作時間內以電話進行諮詢服務。 | ||
第十條 收費標準: | 第十條 收費標準: | ||
- | + | 一、諮詢協作費:研究設計與統計方法、資料處理、統計分析實務等諮詢或協助資料處理與 | |
- | + | 統計分析: | |
+ | 每小時NT$2500元,初次諮詢之第一小時免費。若需協助執行資料處理與統計分析,將先評估申請案件複雜度, | ||
+ | 與使用者討論、提供估價,並簽署協作 | ||
同意書。 | 同意書。 | ||
- | + | 二、高雄醫學大學及高醫醫療體系之申請者按收費標準之五折計費。簽署「攻頂大學聯盟」與 | |
- | + | 「策略聯盟合作機關」的所屬單位之研究人員,按收費標準之八折計費。 | |
- | + | 三、繳費方式:現金繳款,申請人於收到諮詢協作繳費單,於14日內至本校出納組繳交現金, | |
+ | 即刻開立收據。 | ||
第十一條 校方支付諮詢專家與協作人員之費用,其辦法另定之。 | 第十一條 校方支付諮詢專家與協作人員之費用,其辦法另定之。 | ||
- | + | 第十二條 本中心視申請諮詢案件之內容及結果均為申請人之智慧財產權,所有內容及結果皆將受到 | |
- | + | 妥善管理與保密,非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向外洩漏、使用與發表。 | |
第十三條 本中心未來將視營運狀況或衛生福利部規範,調整收費標準。 | 第十三條 本中心未來將視營運狀況或衛生福利部規範,調整收費標準。 |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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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4日 (五) 15:18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3.07.03 10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4.01.12 103高醫研發字第1041100028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研究發展處醫學資訊與統計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校內外研究人員研究諮詢與 協作服務,特定此辦法。 第二條 服務項目為 一、諮詢:提供研究設計、資料處理與統計方法的建議。 二、協作:協助進行資料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三條 諮詢專家或協作人員: 一、諮詢專家:聘任校內具醫學資訊與統計分析專長教師兼任。 二、協作人員:聘任具程式設計與統計分析能力之專/兼任人員擔任。 第四條 服務時間: 一、一般諮詢: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30,提供衛生福利部健康資料加值中心資料庫申請相關 事宜及程式設計等處理資料 庫匯整與分析之諮詢服務。 二、教師諮詢: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4:00-17:00,提供醫學資料庫相關研究設計 之諮詢服務。 第五條 提供服務之資料庫範圍: 一、衛生福利部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提供之健康資料,包括臺灣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癌症登記檔、死因統計檔…等。 二、國家衛生研究院提供之臺灣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 三、研究人員自行提供之資料庫。 第六條 申請資格: 凡有興趣申請健康資料加值中心之資料庫或委託本中心協作者,含高醫教職員工及校外研究人員, 皆可申請服務。 第七條 申請服務流程與受理標準: 提交本中心諮詢協作服務申請單後,申請單將由本中心依研究題目內容、完整性、可行性評估。 一、若研究提案內容不可行,例如,所需研究變項無法由健康資料庫取得,則暫不受理, 建議修改研究內容架構後再行申請。 二、若研究提案可行,則以委託諮詢或協作方式進行。委託案將依中心流程辦理簽署協作同意書與繳費。 第八條 使用服務資格: 完成服務申請單者,並依需求分派諮詢專家或協作人員後,可進入簽署協作同意書程序, 完成後即具有使用服務資格,以完成簽約 時間作為排定服務先後順序之基本依據。 第九條 服務提供途徑: 為增加申請服務者的便利性,本中心提供二種服務途徑,不論以何種方式提供服務, 由提供服務者記錄實際服務時間於服務紀錄表以供結案時之經費計算。 一、直接服務:在工作時間內至指定地點進行諮詢服務。 二、電話服務:在工作時間內以電話進行諮詢服務。 第十條 收費標準: 一、諮詢協作費:研究設計與統計方法、資料處理、統計分析實務等諮詢或協助資料處理與 統計分析: 每小時NT$2500元,初次諮詢之第一小時免費。若需協助執行資料處理與統計分析,將先評估申請案件複雜度, 與使用者討論、提供估價,並簽署協作 同意書。 二、高雄醫學大學及高醫醫療體系之申請者按收費標準之五折計費。簽署「攻頂大學聯盟」與 「策略聯盟合作機關」的所屬單位之研究人員,按收費標準之八折計費。 三、繳費方式:現金繳款,申請人於收到諮詢協作繳費單,於14日內至本校出納組繳交現金, 即刻開立收據。 第十一條 校方支付諮詢專家與協作人員之費用,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中心視申請諮詢案件之內容及結果均為申請人之智慧財產權,所有內容及結果皆將受到 妥善管理與保密,非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向外洩漏、使用與發表。 第十三條 本中心未來將視營運狀況或衛生福利部規範,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