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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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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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並推動臨床技能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 | |
- | + | 提升臨床技能之教學品質、研究創新、與產學合作,設置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 | + | ,並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
一、整合本校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 一、整合本校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 ||
- | + | 二、整合統籌各學院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空間設備、教學資源、課程設計、人才培育、 | |
+ | 教育訓練計畫及業務。 | ||
三、審議OSCE技能檢測國家試場相關規劃。 | 三、審議OSCE技能檢測國家試場相關規劃。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名,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各學院院長、 | |
- | + |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附設醫院教學副院長、臨床教育訓練部主任為當然委員, | |
- | + | 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並置幹事若干名,均為無給職。 | |
- | + | 總幹事與幹事由主任委員自相關業務單位人員遴選擔任。 |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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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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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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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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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4日 (五) 11:36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11.10 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11.28高醫心教字第10011036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整合並推動臨床技能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 提升臨床技能之教學品質、研究創新、與產學合作,設置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整合本校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教學、研究、人才培育與產學發展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整合統籌各學院及附屬醫療機構臨床技能相關之空間設備、教學資源、課程設計、人才培育、 教育訓練計畫及業務。 三、審議OSCE技能檢測國家試場相關規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名,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各學院院長、 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主任、附設醫院教學副院長、臨床教育訓練部主任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或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並置幹事若干名,均為無給職。 總幹事與幹事由主任委員自相關業務單位人員遴選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