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獎勵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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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本校為達成「服務」與「學習」互相結合之全人教育目標,鼓勵開設服務學習融入專業課程, | |
- | + | 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教學單位開設之專業科目,課程規劃之內容符合服務學習與社會參與式課程之內涵者。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教學單位開設之專業科目,課程規劃之內容符合服務學習與社會參與式課程之內涵者。 | ||
- | + | 第三條 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由各開課單位依其特色,將專業與服務理念結合,十八週課程中除專業課程應有之 | |
- | + | 內容外,須包含至少六小時以上的校外服務活動。 | |
第四條 實施內容如下: | 第四條 實施內容如下: | ||
- | + | 一、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單位為各院、系(所)及中心。學生進行校外服務,悉依各開課單位 | |
- | + | 教學之需,選定國內社區或非營利單位,經雙方協商約定後,安排學生前往服務實作。 | |
- | + | 二、各開課單位依教務處排課時程與要求辦理,並繳交課程教學計畫至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查, | |
- | + | 審查通過後始得給予開課獎勵。 | |
- | + | 第五條 經審查通過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並且成功開課者,每一門課主負責老師可獲得教師評估項目中的 | |
- | + | 「教學特殊表現」得分3分。 | |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 ||
- | + | 第七條 本辦法經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 |
+ | 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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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4日 (五) 10:45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02.16 一○○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會議第3次會議通過
- 101.08.15 一○一學年度第1次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通過
- 101.10.05 一○一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1.28 高醫院人字第101110315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達成「服務」與「學習」互相結合之全人教育目標,鼓勵開設服務學習融入專業課程, 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教學單位開設之專業科目,課程規劃之內容符合服務學習與社會參與式課程之內涵者。 第三條 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由各開課單位依其特色,將專業與服務理念結合,十八週課程中除專業課程應有之 內容外,須包含至少六小時以上的校外服務活動。 第四條 實施內容如下: 一、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開課單位為各院、系(所)及中心。學生進行校外服務,悉依各開課單位 教學之需,選定國內社區或非營利單位,經雙方協商約定後,安排學生前往服務實作。 二、各開課單位依教務處排課時程與要求辦理,並繳交課程教學計畫至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審查, 審查通過後始得給予開課獎勵。 第五條 經審查通過融入服務學習之專業課程,並且成功開課者,每一門課主負責老師可獲得教師評估項目中的 「教學特殊表現」得分3分。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人文社會科學院院務會議暨通識教育中心會議聯席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