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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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 | |
- | + | 三年級,其他規定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辦理。 | |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 ||
- | + |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學生,其普通生物學學年成績平均須在75分以上,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應在70分以上, | |
+ | 且無記過記錄。 | ||
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甄試。甄試以面試方式行之。 | 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甄試。甄試以面試方式行之。 | ||
第五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60%,面試成績佔40%。 | 第五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60%,面試成績佔40%。 | ||
- | + | 第六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系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 | |
- | + | 普通生物學成績為第二參酌。 | |
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和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和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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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30日 (一) 15:31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2.27 8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85.3.26 84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修訂
- 85.4.13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 85.4.29 (85)高醫法字第039號函頒布
- 93.2.27 9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 93.6.03 9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 93.8.18 9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1.04 101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 三年級,其他規定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辦理。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學生,其普通生物學學年成績平均須在75分以上,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應在70分以上, 且無記過記錄。 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甄試。甄試以面試方式行之。 第五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60%,面試成績佔40%。 第六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系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 普通生物學成績為第二參酌。 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和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