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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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刊登雜誌評分(J) | (二)刊登雜誌評分(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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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mpacl Factor(IF)5. | + | Impacl Factor(IF)5.0以上或該學門排名第一名者 12分 |
(各學門排名在前1/3以內者) 9分 | (各學門排名在前1/3以內者) 9分 | ||
(各學門排名在中間1/3以內者) 7分 | (各學門排名在中間1/3以內者) 7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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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作者 3分 | 2.第二作者 3分 | ||
3.第三作者 1分 | 3.第三作者 1分 | ||
- | 4.第四及以下作者(但最多以四篇為限) | + | 4.第四及以下作者(但最多以四篇為限) 0.5分 |
- | 5.通信作者或論文主要指導者(應舉證件) | + | 5.通信作者或論文主要指導者(應舉證件) 5分 |
每篇論文之歸類評分,由系(所)教評會委員開會決定之。 | 每篇論文之歸類評分,由系(所)教評會委員開會決定之。 | ||
(四)論文計分方式:申請者最近五年內發表之所有論文按上述之評分方法,每篇以C×J×A式評分 | (四)論文計分方式:申請者最近五年內發表之所有論文按上述之評分方法,每篇以C×J×A式評分 |
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6:56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1.24公衛系所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9.01公衛系所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9.24健康科學院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0.6.2公衛系99學年度第3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0.06.16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 100.07.28高醫系衛字第10011019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公共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於審查新聘教師時,應就教 學、研究、服務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 前項評分比例如下: 一、講師:教學40%、研究30%、服務30%。 二、助理教授:教學35%、研究40%、服務25%。 三、副教授:依據本系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四、教授:依據本系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前項各款評定總分以七十分為基本條件。 第二條 教學評分方式如下: 一、新聘教師之教學分數,若具一年以上教學或相關單位實務經驗者可得基本分七十分,同時評審委員得 參考其過去之工作經驗酌增減之。 二、若無教學或工作實務經驗者,本教評會委員得由其論文報告表達能力評分。 第三條 研究評分方式如下: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醫學士具有公共衛生相關領域之碩士學位者。 二、SCI(含SSCI、CJI)期刊論文(公共衛生領域)第一作者至少一篇,需五年內。 註:「最近五年內」之釋義,從寬解釋為溯自五年前之一月一日起。 三、論文評分方法: (一)論文性質評分(C) 1.原始論著 3分 2.研究簡報 2分 3.案例報告 1分 4.綜合評論(Review)視內容給 1-3分 (二)刊登雜誌評分(J) 1.Citation Report刊登雜誌(含SCI及SSCI) Impacl Factor(IF)5.0以上或該學門排名第一名者 12分 (各學門排名在前1/3以內者) 9分 (各學門排名在中間1/3以內者) 7分 (各學門排名在後1/3以內者) 5分 2.其他國內外雜誌 具有編輯委員會,發表原始論著,公開接受論文之(學會)期刊,高雄醫誌為4分,其他雜 誌為3分。 3.國內外碩、博士學位論文:碩士論文3分、博士論文5分。 (三)作者排名之評分(A) 1.第一作者 5分 2.第二作者 3分 3.第三作者 1分 4.第四及以下作者(但最多以四篇為限) 0.5分 5.通信作者或論文主要指導者(應舉證件) 5分 每篇論文之歸類評分,由系(所)教評會委員開會決定之。 (四)論文計分方式:申請者最近五年內發表之所有論文按上述之評分方法,每篇以C×J×A式評分 後,(C×J×A)即為所得分數。 第四條 服務評分方式如下: 指五年內具體之參與校內外或相關單位之各種服務活動,如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委員會、學會或其他公 益活動等,由本教評會委員酌予評分。 第五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計分細則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