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系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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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學系依本施行細則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 |
- | + | 第三條 本學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本學系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 | |
- | + | 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 |
- | + | 一、認定基準: | |
- | + | (一)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 |
- | + | (二)歷年學業總成績名次在全班人數前30%(含)。 | |
- | + | 二、考核方法: | |
- | + | (一)在學成績佔40%。 | |
- | + | (二)面試成績佔60%。 | |
- | + | 第四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 | |
- | + | 公告之名額為準。 | |
- | + |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 |
- | + | 第五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至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 |
- | + |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 |
- | + | 第六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經本學系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 | |
- | + | 並經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
- | + | 二、學士班修業三年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
- | +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 |
- | + | 四、修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 | |
- | + | 五、其他足供證明具研究潛力之資料,如: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參與國內外研討會發表論文及 | |
- | + | 英文檢定成績等證明。 | |
- | + |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人數大於錄取名額時,應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 | |
- | + | 第七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 | |
- | + |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
- | + |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 |
- | + | 得申請回本學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 |
- | + |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 |
- | + |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 |
- | + |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 | |
- | + | 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 | |
- | + | 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 |
+ |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 ||
+ |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 ||
+ |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 ||
+ | 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 ||
+ |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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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6:00的目前修訂版本
- 99.07.09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臨時聯席會議通過
- 99.11.26高醫院護法字第099003號函公布
- 103.12.9護理學院院務暨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3.12.22 高醫院護通字第103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依本施行細則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學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本學系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 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認定基準: (一)歷年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二)歷年學業總成績名次在全班人數前30%(含)。 二、考核方法: (一)在學成績佔40%。 (二)面試成績佔60%。 第四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 公告之名額為準。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第五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至遲於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六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學系提出申請,經本學系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 並經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二、學士班修業三年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系內制定)。 四、修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 五、其他足供證明具研究潛力之資料,如: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參與國內外研討會發表論文及 英文檢定成績等證明。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人數大於錄取名額時,應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八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得申請回本學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學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 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 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