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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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行: | 第10行: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 ||
第三條 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服務滿七 | 第三條 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服務滿七 | ||
- | + | 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 |
- | + | 一、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者。 | |
- | + | 二、曾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仍於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者。 | |
- | + | 三、教授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 | |
- | + | 四、前項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 |
(一)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 (一)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 ||
1.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採計。 | 1.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採計。 | ||
第25行: | 第25行: | ||
(四)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 (四)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 ||
第四條 一、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於每年三月辦理下一學年度之案件,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 | 第四條 一、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於每年三月辦理下一學年度之案件,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 | ||
- | + | 二、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 ,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申請。 | |
第五條 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兩 | 第五條 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兩 | ||
- | + | 年內完成,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休假研究期間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 |
第六條 各學院(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年度不得超過該學院(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其不足一 | 第六條 各學院(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年度不得超過該學院(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其不足一 | ||
- | + | 人者,以一人計之。申請人數如超過時,由院(中心)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 |
第七條 各系、所(組)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系所(組)教師分擔,不得 | 第七條 各系、所(組)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系所(組)教師分擔,不得 | ||
- | + | 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 | |
第八條 教授擔任本校行政主管,因而無法申請休假研究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優先予以考慮。 | 第八條 教授擔任本校行政主管,因而無法申請休假研究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優先予以考慮。 | ||
第九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成果 | 第九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成果 | ||
- | + | 提出書面報告。 | |
第十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校內外專任有給職務。違反規定者,應提報教 | 第十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校內外專任有給職務。違反規定者,應提報教 | ||
- | + |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繳回休假研究期間所發之薪給。 | |
第十ㄧ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ㄧ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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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0日 (五) 11:51所做的修訂版本
- 82.02.11院務會議通過
- 82.03.13第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通過
- 82.04.03﹙82﹚法字第0017號公布
- 83.3.13第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通過
- 96.7.26九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 96.10.19高醫人字第096000863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教授充實新知,並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第三條 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服務滿七 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一、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者。 二、曾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仍於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者。 三、教授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 四、前項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一)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1.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採計。 2.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但未依規定返校授課,其年資不予採計。 3.借調期間逾四年,其超過部份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經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於學校核准其休假研究時,其留職期間應併計於休 假研究期間內,並予扣減,因公務經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減。 (三)曾停聘後復職或因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之計算,應扣除其未到校授課期間後,再行合併 計算。 (四)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第四條 一、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於每年三月辦理下一學年度之案件,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 二、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 ,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申請。 第五條 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兩 年內完成,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休假研究期間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第六條 各學院(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年度不得超過該學院(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其不足一 人者,以一人計之。申請人數如超過時,由院(中心)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第七條 各系、所(組)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系所(組)教師分擔,不得 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 第八條 教授擔任本校行政主管,因而無法申請休假研究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優先予以考慮。 第九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成果 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校內外專任有給職務。違反規定者,應提報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繳回休假研究期間所發之薪給。 第十ㄧ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