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空間管理暨借用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25行: | 第25行: |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pre> | </pre> |
在2015年10月2日 (五) 15:13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3.05.06 10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5.30 高醫總字第103110173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空間,落實環安衛管理,提高整體資源使用效率,提供執行政府研究計畫研究卓越教師之需要,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彈性空間係指因本校單位調整合併、搬遷或教職員工離職、調職或閒置(未分配使用)空間或 其他原因之異動而衍生之空間為適用對象;借用者係指在職教職員工。 第三條 該空間之借用由欲借用者及借用單位,依其使用需求及理由,提出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校總務 處申請借用。空間借用申請書經所屬系科所中心主任及各學院院長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與本校簽訂 空間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二)方能使用,借用以一年為原則,借用期屆滿若仍須使用,得於期滿前重新提 出申請,惟每次借用最長以三年為限。借用期間若因使用目的及需求變更而需調整使用內容及方式,需重 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重訂借用契約書,方得變更使用。 第四條 借用人對使用之空間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除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情形外,因借用人之過失致建築物或 設備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空間使用以不修改現有狀況為原則,不得要求增建、改建,如有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 調、隔間、裝修等),應簽會總務處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得變更及施作。 第五條 借用單位應負責監督借用人於借用期滿一個月內交還借用空間,在交還空間前,應將從事研究實驗所遺留 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等儀器設備及研究實驗所衍生之廢棄物妥善處理、辦理移轉。 未於規定期限內交還空間者,由本校總務處依法積極執行收回。如有未妥善處理或移轉相關化學藥品、儀 器設備與廢棄物者,由所屬單位逕行負責後續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該借用人負擔。 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借用之空間,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三條規定申請借用或交還。未依法申請 者,其收回程序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