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評量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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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課程評量」 及「學生自我評估」,各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方式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 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課程評量」 及「學生自我評估」,各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方式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 ||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填卷且填卷數不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填卷且填卷數不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 ||
- | 三、 本校教學評量,採全學期開放學生透過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於期中、期末進行兩階段評量,但屬臨床見(實) | + | 三、 本校教學評量,採全學期開放學生透過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於期中、期末進行兩階段評量,但屬臨床見(實)習或情況特殊者, |
- | + | 得採一階段評量。「學生自我評估」則於期末進行一次評量。必要時,得輔以紙本評量實施。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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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師教學評量」成績以有效加權平均得分為主,係以有效評量各課程授課時數乘以分數後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數為準。 | 四、 「教師教學評量」成績以有效加權平均得分為主,係以有效評量各課程授課時數乘以分數後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數為準。 | ||
「課程評量」成績以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該課程評量分數之有效平均得分為準。 | 「課程評量」成績以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該課程評量分數之有效平均得分為準。 | ||
- | + | 五、 各專任教師應於適當場合中,多加鼓勵及教育學生上網配合填卷,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必要時,各學院得自行訂定相關鼓勵措施,並視需要另行設計符合 | |
- | + |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學意見調查問卷。 | |
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本委員會,並視需求提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課程規劃與調整,及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 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本委員會,並視需求提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課程規劃與調整,及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 ||
教學評量質性訪談意見,僅提供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教發中心)及校課程委員會,作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輔導之用途。 | 教學評量質性訪談意見,僅提供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教發中心)及校課程委員會,作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輔導之用途。 | ||
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 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一)「教師教學評量」 | ||
- | + |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大於4.00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教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評量總分3.50級分以 | |
- | + | 下之教師轉由學院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連續兩學年都小於3.00分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
- | + | 2.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總分大於5.00分(含)以上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 |
- | + | 若總分介於4.20分(含)-4.50分之專任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與教發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名單, | |
- | + | 轉由學院與教發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 |
- | + | 3.醫學院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問卷及block授課教師之輔導、預警門檻及機制之施行細則由醫學院另訂之,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 |
(二)「課程評量」 | (二)「課程評量」 | ||
- | + |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介於3.50至3.00級分之課程,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小於3.00級分之課程須由各學院之課程委員會 | |
- | + | 進行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 |
- | + | 2.101學年度起採6分制,總分大於5.00分(含)以上,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若總分介於4.20分(含)-4.50分,則須提報各學院及 | |
- | + | 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若低於4.20分以下,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 | |
+ | 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 ||
八、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八、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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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9月23日 (三) 15:0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 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 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 102.03.13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05.30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 102.09.23一○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10.09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 103.02.07一○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 104.03.05一○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4.03.24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課程評量」 及「學生自我評估」,各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方式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填卷且填卷數不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三、 本校教學評量,採全學期開放學生透過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於期中、期末進行兩階段評量,但屬臨床見(實)習或情況特殊者, 得採一階段評量。「學生自我評估」則於期末進行一次評量。必要時,得輔以紙本評量實施。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四、 「教師教學評量」成績以有效加權平均得分為主,係以有效評量各課程授課時數乘以分數後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數為準。 「課程評量」成績以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該課程評量分數之有效平均得分為準。 五、 各專任教師應於適當場合中,多加鼓勵及教育學生上網配合填卷,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必要時,各學院得自行訂定相關鼓勵措施,並視需要另行設計符合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學意見調查問卷。 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本委員會,並視需求提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課程規劃與調整,及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教學評量質性訪談意見,僅提供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教發中心)及校課程委員會,作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輔導之用途。 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大於4.00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教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評量總分3.50級分以 下之教師轉由學院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連續兩學年都小於3.00分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2.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總分大於5.00分(含)以上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若總分介於4.20分(含)-4.50分之專任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與教發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名單, 轉由學院與教發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3.醫學院block課程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問卷及block授課教師之輔導、預警門檻及機制之施行細則由醫學院另訂之,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課程評量」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介於3.50至3.00級分之課程,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小於3.00級分之課程須由各學院之課程委員會 進行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2.101學年度起採6分制,總分大於5.00分(含)以上,函送紙本獎狀予主負責教師,以茲鼓勵。若總分介於4.20分(含)-4.50分,則須提報各學院及 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若低於4.20分以下,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 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 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