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主治醫師研究工作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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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本標準。 | |
- | +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論文係指須經同儕審核(peer review)通過之學術論文。 | |
- | + | 本醫院所稱主治醫師含括專任主治醫師、本校與本醫院合聘之主治醫師及具本校教職兼任本醫院之主治醫師。 | |
- | + | 第三條 新聘主治醫師於聘任時至少應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乙篇,論文發表之期刊種類及論文性質均不設限。 | |
- | + | 第四條 主治醫師續聘時,其學術研究成果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始得續聘,但已聘為本校專任教職者,依本校教職評估規定, | |
- | + | 由學校評核。 | |
+ | 一、續聘為第四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
(一)有一篇國內綜說(review)或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一)有一篇國內綜說(review)或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
- | (二)有一篇SCIE、SSCI、EI之個案報告(case report)、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short | + | (二)有一篇SCIE、SSCI、EI之個案報告(case report)、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short communication、 |
- | + | letter to editor、or accelerated publication)、綜說(review)或SCIE、SSCI、EI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 | |
- | + | 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
- | + | 二、續聘為第七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科技部所頒布研究人員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三年內研究成果累積總積分達三十分(含)以上, | |
+ | 且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E、SSCI、EI期刊論文一篇。 | ||
+ | 三、續聘為第十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科技部所頒布研究人員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三年內研究成果累積總積分須達三十分(含)以上, | ||
+ | 且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E、SSCI、EI期刊論文一篇。 | ||
+ | 四、第十一年以上之主治醫師,每三年評估一次,必須符合科技部所頒佈研究人員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三年內研究成果累積 | ||
+ | 總積分達三十分(含)以上。 | ||
於前一次評估前發表之論文及評估時使用過之論文不得再納入下次續聘評估計算分數及篇數計算。 | 於前一次評估前發表之論文及評估時使用過之論文不得再納入下次續聘評估計算分數及篇數計算。 | ||
第一項第二、三款所稱之SCIE、SSCI、EI期刊論文性質含個案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image report, letter to the editor, comment)、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 short communication, brief report, review, accelerated publication)、綜說(review)或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 | 第一項第二、三款所稱之SCIE、SSCI、EI期刊論文性質含個案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image report, letter to the editor, comment)、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 short communication, brief report, review, accelerated publication)、綜說(review)或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 | ||
上述係指依科技部最新頒布研究人員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計算。 | 上述係指依科技部最新頒布研究人員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計算。 | ||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中近五年內曾生育或請育嬰假者,得填寫近七年內研究成果統計及獲獎情形,但須附證明文件。 |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中近五年內曾生育或請育嬰假者,得填寫近七年內研究成果統計及獲獎情形,但須附證明文件。 | ||
- | + | 第五條 主治醫師於任職期間未達第四條規定,本醫院得不續聘之。如有特殊需要陳院長核准後,得照原職級聘任。 | |
- | + | 第六條 本標準所稱論文係指聘任第一年主治醫師當年起所刊登之論文,始列入計算。 | |
- | + | 第七條 本標準之論文積分計算及論文專業相關審核事宜由臨床醫學研究部負責。 | |
- | + | 第八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校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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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9月23日 (三) 10:2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3.05.19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7.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07.23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 93.08.02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20號函公布
- 96.06.27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0.25 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6.12.1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885號公布
- 102.05.29附設醫院101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06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6.14第十七屆第六次董事會通過
- 102.07.29高醫附行字第1020003136號函公佈實施
- 104.01.21附設醫院10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4.04.02 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4.04.20 第十七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通過
- 高醫秘字第1041101541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主治醫師聘任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論文係指須經同儕審核(peer review)通過之學術論文。 本醫院所稱主治醫師含括專任主治醫師、本校與本醫院合聘之主治醫師及具本校教職兼任本醫院之主治醫師。 第三條 新聘主治醫師於聘任時至少應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論文乙篇,論文發表之期刊種類及論文性質均不設限。 第四條 主治醫師續聘時,其學術研究成果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始得續聘,但已聘為本校專任教職者,依本校教職評估規定, 由學校評核。 一、續聘為第四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一篇國內綜說(review)或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有一篇SCIE、SSCI、EI之個案報告(case report)、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short communication、 letter to editor、or accelerated publication)、綜說(review)或SCIE、SSCI、EI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 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續聘為第七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科技部所頒布研究人員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三年內研究成果累積總積分達三十分(含)以上, 且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E、SSCI、EI期刊論文一篇。 三、續聘為第十年主治醫師時,必須符合科技部所頒布研究人員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三年內研究成果累積總積分須達三十分(含)以上, 且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E、SSCI、EI期刊論文一篇。 四、第十一年以上之主治醫師,每三年評估一次,必須符合科技部所頒佈研究人員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近三年內研究成果累積 總積分達三十分(含)以上。 於前一次評估前發表之論文及評估時使用過之論文不得再納入下次續聘評估計算分數及篇數計算。 第一項第二、三款所稱之SCIE、SSCI、EI期刊論文性質含個案報告及書信(case report, image report, letter to the editor, comment)、簡報型論文(包括note, short communication, brief report, review, accelerated publication)、綜說(review)或原著論文(original article)。 上述係指依科技部最新頒布研究人員之學術期刊論文計分方式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中近五年內曾生育或請育嬰假者,得填寫近七年內研究成果統計及獲獎情形,但須附證明文件。 第五條 主治醫師於任職期間未達第四條規定,本醫院得不續聘之。如有特殊需要陳院長核准後,得照原職級聘任。 第六條 本標準所稱論文係指聘任第一年主治醫師當年起所刊登之論文,始列入計算。 第七條 本標準之論文積分計算及論文專業相關審核事宜由臨床醫學研究部負責。 第八條 本標準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校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