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21行: 第21行: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
五、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衛生保健、心理及諮商輔導及職涯發展五組及軍訓室,各置組長或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 授以上
+
五、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衛生保健、心理及諮商輔導及職涯發展五組及軍訓室,各置組長或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
  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護理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輔導員、辦事員、軍訓教官等若干人。
  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護理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輔導員、辦事員、軍訓教官等若干人。

在2015年8月3日 (一) 14:37所做的修訂版本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7.23 103學年度第6次校務會議核備
104.07.27 高醫秘字第1041102428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配合校務發展需要設各行政單位,分設組或中心辦事,並置組長或主任及職員等人員。
  因業務需要,得增設、變更或裁撤行政單位,應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提送校務會議核備。

三、研究發展處:分設學術研究及行政規劃二組、研究總中心、醫學資訊與統計中心、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及實驗動物中心四中心,
  各設置組長或主任一人,組長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研究總中心及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   
  任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
  醫學資訊與統計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實驗動物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各組或中心可設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四、教務處:分設招生、註冊課務、教務企劃、教學資源四組、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及推廣教育中心二中心,各置組長或中心主任一人,
  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五、學生事務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衛生保健、心理及諮商輔導及職涯發展五組及軍訓室,各置組長或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
  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護理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輔導員、辦事員、軍訓教官等若干人。

六、總務處:分設事務、採購、出納、保管及營繕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
  得置專門委員、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警衛、技工、工友、司機等若干人。

七、圖書資訊處:分設資訊系統、網路技術、採編典藏、讀者服務及數位資源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專門委員、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八、國際事務處:分設企劃發展、學生交流及學術合作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
  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九、產學營運處:分設產學合作及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二組及創新育成中心,各置組長或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專門委員、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等若干人。

十、秘書室:分設行政事務、法規事務、校務研究暨企劃、校友暨公共事務、新事業發展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
  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十一、人事室:分設人力發展及福利考核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
   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十二、會計室:分設歲計、會計及財務規劃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兼任之。
   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十三、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分設安全衛生、生物安全、輻射防護與環境管理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技佐、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等若干人。

十四、稽核室: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十五、高醫校史暨南臺灣醫療史料館:分設研究典藏和展示推廣二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兼任之。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人。

十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提送校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