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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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04號公布修正條文 | 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04號公布修正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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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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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教師參加國際會議實施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1.03.28 (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七號函公布 92.02.07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004號公布修正條文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93.05.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19號函公布 96.11.08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1.31高醫研發字第0971100290號函公布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98.09.1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8.11.20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98.12.11高醫研發字第09811056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參加國際會議,提昇國際視野,特訂定本要 點。 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係指在國外舉行之國際性學術會議(包括世界性、區域性或專業團體、 學術機構所主辦之國際性學術會議)。 第二條 任職於本校專任教師欲參加國際會議者,應先向政府機構申請補助,但已達限定次數者或 合聘為附屬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之教師者除外;未獲全額補助或補助金額低於本校標準者, 得依本要點向本校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申請。 第三條 本校合聘為附屬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之教師、加聘為附屬機構行政主管及加聘附屬機構每週 十二小時(含)以上之教師,補助費用由該附屬機構支付。 第四條 補助性質及項目之規定如下: 一、應邀擔任會議主持人、專題演講人(Keynote Speaker)、應邀發表人(Invited Speaker )、或論文主發表人: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二、國際諮詢顧問(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擔任國際學術學會重要職務者、與 談人(Panelist) 、論文共同發表人(為該論文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指導教師,限一人 申請):補助交通費、生活費、會議註冊費。 三、補助之優先次序以(一)會議之學術地位及重要性、主辦機構團體之知名度、會議所在 地之國際重要性,(二)申請人條件(過去三年受本要點補助之成果與過去五年之研究成 果、論文發表方式或大會排定之任務)為考量。 第五條 費用補助及假別補助標準如下: 一、生活費: (一)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 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標準規定」核支。 (二)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 活費日支標準規定」之百分之五十核支。 (三)生活費依簽準日期核支,如有延遲出國或提早回國者,依實際出差日數核支。 二、交通費(檢據核銷): (一)機票費: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會議機票費」之 標準補助經濟艙票價。 (二)國內交通費:比照本校教師職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補助。 三、註冊費:會議註冊費(以會議之正式收據為憑)。 四、已獲得其他機構補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如獲得補助低於本校補助標準得要求 差額之補助。 五、已先向政府機構申請而未獲補助者或向政府機構申請已達限定次數者,僅補助交通費 及會議註冊費;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則不受此限。 六、公假:獲准參加者得給予公假。 第六條 申請補助及公假次數規定如下: 一、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三次為限。 二、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二次為限。 三、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每學年度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講師:每兩學年度補助以一次為限。 五、參加國際會議公假次數得較上述規定多一次。(只申請公假者,其公假次數將比照上 述規定,並列入次數計算) 第七條 會議公假日數及生活費用之補助日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補助生活費日數以實際會期天數為準,最多以五天為上限,若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 限;公假日數以會期加二天(亞洲境內)或會期加四天(亞洲境外),公假日數可扣除例 假日。 二、參加國外國際會議有關之其他衛星會議,其會期可給予公假(不得超過五天,公假日數 可扣除例假日),但不給予補助。 第八條 受補助者之所屬系、所或科主任,或指導教授應於參加會議一星期前,為專題演講者、論 文主發表人及應邀發表人舉辦校內公開發表會。 第九條 連續二次受補助而未發表相關論文於SCIE、SSCI、EI、A&HCI或TSSCI期刊者,不得再申請 本項經費補助。 第十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其他政府機構特殊經費補助或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依情況因 應補助多寡。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