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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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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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輔導實施要點」 | 一、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輔導實施要點」 |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本校學生初次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 二、 本校學生初次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 ||
- | + | 三、 受懲學生得於懲處或申訴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國定及例假日除外),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 | |
申請。 | 申請。 | ||
四、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 四、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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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愛校服務須於指定工作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陳學務長核定之。 | (三)愛校服務須於指定工作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陳學務長核定之。 | ||
五、 銷過程序: | 五、 銷過程序: | ||
- | + | (一)向學務處領取,學生銷過申請書。如附表一(紙本另發)。 | |
(二)填寫申請書經導師副署後,陳學務長核定。 | (二)填寫申請書經導師副署後,陳學務長核定。 | ||
(三)經核准銷過學生,懲處暫停公告。 | (三)經核准銷過學生,懲處暫停公告。 |
在2015年6月1日 (一) 10: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11.28九十學年度第一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 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三號函公布
- 101.10.09 一O一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1.11.29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229號函公布
-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4.05.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635號函公布
一、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獎懲準則」訂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銷過輔導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學生初次觸犯本校之規定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自新。 三、 受懲學生得於懲處或申訴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國定及例假日除外),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提出 申請。 四、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如下: (一)申誡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十六小時;小過一次者,應服愛校服務四十八小時;餘類推。愛校服務應分日實施,每日 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愛校服務範圍: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 (三)愛校服務須於指定工作後四個月內執行完畢,若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者,陳學務長核定之。 五、 銷過程序: (一)向學務處領取,學生銷過申請書。如附表一(紙本另發)。 (二)填寫申請書經導師副署後,陳學務長核定。 (三)經核准銷過學生,懲處暫停公告。 (四)受懲學生於愛校服務完成後,學生銷過輔導紀錄表,須陳學務長核定。如附表二(紙本另發)。 (五)小過之銷過輔導,須送學生事務委員會核備。 六、 受懲學生於註銷懲戒處分後一年內,再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恢復原銷過處分,並予以公告。 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