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證照加給發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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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4.29高醫人字第1041101374號函公布</font> <pre> 一、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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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員工提升專業技能,增進行政績效,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 | |
+ |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 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 ||
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 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 ||
(一)專業執照加給 | (一)專業執照加給 | ||
- |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獸醫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心理師等專業執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 | + |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獸醫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心理師等專業執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 |
+ | 10,000元。 | ||
(二)專業證照加給 | (二)專業證照加給 | ||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技術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技術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 ||
- |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之勞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 | + |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之勞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水電、空調、消 |
+ | 防等專業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1,500元。 | ||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以勞動部、考選部等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以勞動部、考選部等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 ||
四、 發放程序:由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併入薪資發放。 | 四、 發放程序:由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併入薪資發放。 | ||
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 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 ||
- | + | 本要點制定前已支領證照加給有案者,因職務異動,具有與執行新任職務相關之專業工作證照者,得另 | |
+ | 簽請校長核定後依本要點發放。 | ||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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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5月6日 (三) 15:26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04.09 103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4.04.29高醫人字第1041101374號函公布
一、 為延攬專業人才及鼓勵職員工提升專業技能,增進行政績效,依據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發放對象:本校專任職員工執行與本職相關之專業工作所須者為限。 三、 證照名稱及發放標準: (一)專業執照加給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獸醫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心理師等專業執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 10,000元。 (二)專業證照加給 通過國家考試具有電機工程、機械工程、環境工程等技術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5,000元至10,000元。 獲得政府機關頒發之勞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水電、空調、消 防等專業證照者,每月支領新台幣1,500元。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以勞動部、考選部等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四、 發放程序:由用人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併入薪資發放。 五、 證照加給每人以支領一項為原則。 本要點制定前已支領證照加給有案者,因職務異動,具有與執行新任職務相關之專業工作證照者,得另 簽請校長核定後依本要點發放。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