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遴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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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加強導師暨輔導老師工作推展之績效,提高輔導功 能達成本校之教育方針,訂定本要點。
一、 本校為加強導師暨輔導老師工作推展之績效,提高輔導功 能達成本校之教育方針,訂定本要點。

在2015年3月30日 (一) 16:36所做的修訂版本

91.10.21(91)高醫教法字第005號函公布
92.07.1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2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93.10.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8號函公布
96.04.04高醫學務字第0960002587號函公布
98.05.14九十七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6.05高醫學務字第0981102473號函公布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2.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6141號函公布
100.05.12九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6.01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666號函公布
101.12.13一O一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1.18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025號函公布
103.08.14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9.26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905號函公布
103.12.18 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3.23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891號函公告
        
一、 本校為加強導師暨輔導老師工作推展之績效,提高輔導功 能達成本校之教育方針,訂定本要點。
二、 遴選標準:
   (一)績優導師
    1.具體績優事蹟(占65%)。
     (1)充分認識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並能妥善指導,增進其學業、身心健康及立身處事之道,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2)熱心輔導學生,開放導師及學生溝通時間,並留下具體互動紀錄。
(3)每學期應進行導生訪談,並上網填寫訪談記錄。上網登錄之訪談人數,須達每學期每位導生至少一次。(休退學學生不列入計算)
(4)按時繳交操行成績,出席指導學生之班會、班級各項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對學生所提問題能懇切答覆。
(5)按時參加導師會議及學務處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與講座之活動執行其決議。
    2.導師所屬學院遴選會議評分(占20%)。
    3.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參考候選人導師評量成績、學生開放式意見評分(占15%)。
   (二)績優輔導老師
    1.具體績優事蹟(占70%):輔導學生生活、情緒、學業及生涯就業等各方面之具體績效及事蹟。
    2.學務處主管評分(占15%)。
    3.本委員會評分(占15%)。
三、 遴選方式:
   (一)績優導師
    1.學務處前置作業
     (1)每學期結束前,學務處應完成導師評量並計算成績。
     (2)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後,將導師評量成績、班會紀錄、導師生互動紀錄、導師會議和導師輔導知能研習出席紀錄送至各系、所,作為填寫「績優導師遴選
       事蹟表」及推薦績優導師之參考。
    2.各系、所就所屬各導師前一學年具體事蹟填寫「績優導師遴選事蹟表」給予評分後,送至所屬學院。
    3.各學院召開遴選會議推薦候選人
     (1)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由各學院召開遴選會議決議推薦績優導師候選人,並給予評分。
     (2)推薦名額為各學院導師人數之8%(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進)。
     (3)各學院應檢附績優導師候選人之「績優導師遴選事蹟表」、「導師評量成績」及「學院遴選會議評分表」,送至學務處彙辦。
    4.本委員會遴選
     (1)本委員會由學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師代表3人(以本校曾獲績優導師或輔導老師為優先)及學生代表2人組成,並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
     (2)本委員會應審閱各學院檢附之候選人資料並給予評分,且依遴選標準遴選出各學院導師人數之4%比例分配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差額
      得累進),各學院分配未達1名者以1名計。
   (二)績優輔導老師
    1.學務處前置作業
     (1)學務處各組推薦候選人: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由學務處各組各推薦輔導老師1名,並填寫具體事蹟表。
     (2)召開遴選會議,由學務處主管遴選標準給予評分後,推薦3名績優輔導老師候選人。
    2.本委員會應審閱候選人資料並給予評分後,遴選2名績優輔導老師,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
   (三)績優書院導師:
    1.初選:由書院導師會議就書院導師輔導書院學生生活之具體績效及事蹟,遴選推薦3名績優書院導師候選人。
    2.複選:本委員會就書院推薦之候選人遴選2名績優書院導師。
四、 獎勵方式:
   每名頒發獎牌乙面,並視學校經費核發獎金。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