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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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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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doc|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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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doc|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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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06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6次院務暨第5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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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護通字第103002號函.docx|104.01.22高醫院護通字第10300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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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要點」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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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交流,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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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本學院學生得提出申請,申請者可於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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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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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研習時需檢附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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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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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者若有英文檢定成績者,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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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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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選業務由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三至七名教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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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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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遴選出之學生經院長同意後,向學校提出推薦名單,優先申請學校補助,本學院得視學校補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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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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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遴選委員會依當年度預算給予補助,於當學年度前往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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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者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並以通過相關英語檢定、在學期間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及格,與因修習本學院系所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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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獲補助出國研習或學術交流之學生需填具保證書,於訓練研習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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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出國者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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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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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補助應於出國前6週及8月底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及學習歷程檔案向本學院提出,俾利學院初審後,於規定期限內送至國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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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出國研習以本學院必、選修科目為主,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理,及格者給予學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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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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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得遴選教師若干名,協助安排研習觀摩活動,並隨同照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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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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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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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遴選業務由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專任教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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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按學生申請先後順序並依學校標準予以補助,至學院相關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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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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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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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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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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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得依本校標準酌予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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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定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2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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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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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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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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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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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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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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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月26日 (一) 16:23所做的修訂版本

90.06.26八十九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91.01.21九十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六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
104.01.06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6次院務暨第5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104.01.22高醫院護通字第103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交流,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細
     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三條  申請者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並以通過相關英語檢定、在學期間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及格,與因修習本學院系所課程
     需要出國者為優先考量。
第四條  申請補助應於出國前6週及8月底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及學習歷程檔案向本學院提出,俾利學院初審後,於規定期限內送至國際事
     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遴選業務由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專任教師組成。
     委員會按學生申請先後順序並依學校標準予以補助,至學院相關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
     補助交通費。
第七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
     生,得依本校標準酌予補助經費。
第八條  經核定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2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
     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