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小 (護理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遴選施行細則移動到護理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遴選施行細則: 法規更名) |
|||
第4行: | 第4行: | ||
:::::::::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
:::::::::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
- | :::::::::[[媒體: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doc|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doc|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 |
+ | :::::::::104.01.06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6次院務暨第5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
+ | :::::::::[[媒體:護通字第103002號函.docx|104.01.22高醫院護通字第103002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交流,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細 | |
- | + | 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 |
- | + |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 |
- | + |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 |
- | + |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 |
- | + | 第三條 申請者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並以通過相關英語檢定、在學期間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及格,與因修習本學院系所課程 | |
- | + | 需要出國者為優先考量。 | |
- | + | 第四條 申請補助應於出國前6週及8月底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及學習歷程檔案向本學院提出,俾利學院初審後,於規定期限內送至國際事 | |
- | + | 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 |
- | + |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 |
- | + | 第五條 遴選業務由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專任教師組成。 | |
+ | 委員會按學生申請先後順序並依學校標準予以補助,至學院相關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 ||
+ | 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 ||
+ |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 | ||
+ | 補助交通費。 | ||
+ | 第七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 | ||
+ | 生,得依本校標準酌予補助經費。 | ||
+ | 第八條 經核定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2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 ||
+ | (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 ||
+ |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 | ||
+ | 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 ||
+ |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 ||
+ |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 ||
+ |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5年1月26日 (一) 16:23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06.26八十九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 91.01.21九十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六次院務暨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 96.03.23九十五學年度護理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 98.03.24九十七學年度護理學院第十一次院務暨第九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98.04.09高醫院護法字第097002號函公布
- 104.01.06 103學年度護理學院第6次院務暨第5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4.01.22高醫院護通字第103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交流,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細 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三條 申請者每學期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並以通過相關英語檢定、在學期間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全部及格,與因修習本學院系所課程 需要出國者為優先考量。 第四條 申請補助應於出國前6週及8月底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及學習歷程檔案向本學院提出,俾利學院初審後,於規定期限內送至國際事 務處複審,必要時得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遴選業務由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由院長聘請本學院專任教師組成。 委員會按學生申請先後順序並依學校標準予以補助,至學院相關年度經費用罄,即截止受理申請。 第六條 申請出國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補助之學生,需為獎助論文之第一作者且以本校為第一名義發表為限。 國際會議以國外舉辦為原則,如在大陸港澳地區舉辦之國際會議,其主辦單位必須為國際組織。如在台舉辦之國際會議,僅得申請 補助交通費。 第七條 已獲得校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論文以口頭發表者,低收入戶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之證明或身心障礙學生或弱勢學 生,得依本校標準酌予補助經費。 第八條 經核定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2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逾期返校或其他行為不檢之情事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需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 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均依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