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經營高雄市立大同醫院組織規程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35行: | 第35行: | ||
::::::::103.01.11第十七屆第九次董事會議通過 | ::::::::103.01.11第十七屆第九次董事會議通過 | ||
::::::::教育部103.07.08臺教高(一)字第1030100026號函核定第8至9、24至32條自核定函日期生效 | ::::::::教育部103.07.08臺教高(一)字第1030100026號函核定第8至9、24至32條自核定函日期生效 | ||
- | ::::::::[[媒體:1031102486.doc|103.08.07高醫秘字第1031102486號函公布,自103.07.08生效]]</font> | + | ::::::::[[媒體:1031102486.doc|103.08.07高醫秘字第1031102486號函公布,自103.07.08生效]] |
+ | ::::::::103.07.15一0二學年度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
+ | ::::::::103.07.16一0二學年度第十二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 ||
+ | ::::::::103.10.30一0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103.11.17第十七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 ||
+ | ::::::::教育部104.01.06臺教高(一)字第1030194930號函核定第21、31及32條,自核定函日期生效 | ||
+ | ::::::::[[媒體:1041100196.docx|104.01.22高醫秘字第1041100196號函公布,自104.01.06生效]]</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
- | + | 第二條 本校授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附設醫院)接受高雄市政府委託經營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 | |
- | + | 第三條 本醫院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維護國民之健康、病患之診療與復健。 | |
- | + | 二、提供醫學教育與學生之實習。 | |
- | + | 三、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 |
- | + | 第四條 本醫院置院長一人,承本校校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主任及醫師職員工,由本校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提名,經董 | |
- | + | 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第五條 本醫院置副院長一至二人襄理院務,由本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或醫院管理專家,提請本校校長聘兼之。 | |
- | + | 第六條 本醫院置醫務秘書、高級專員及秘書,襄助院長、副院長處理醫療或行政有關業務。醫務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具有主治醫師身分之 | |
- | + | 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高級專員、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本醫院相當職級以上人員中遴選,經本校 | |
- | + | 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 |
- | + | 第七條 本醫院採專科(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制度,得就具有專科(主治)醫師證書者聘任為專科(主治)醫師、顧問醫師或特約專科(主治) | |
- | + | 醫師。住院醫師分總住院醫師、住院醫師,必要時得設固定實習醫師。各級醫師均由本醫院院長提名,經本校校長核定後,由本醫 | |
- | + | 院院長聘任之。 | |
- | + | 第八條 本醫院醫療單位設下列各臨床中心、科及室: | |
- | + | 一、內科 | |
- | + | 二、外科 | |
- | + | 三、整形外科 | |
- | + | 四、神經外科 | |
- | + | 五、婦產科 | |
- | + | 六、小兒科 | |
- | + | 七、眼科 | |
- | + | 八、耳鼻喉科 | |
- | + | 九、骨科 | |
- | + | 十、泌尿科 | |
- | + | 十一、神經科 | |
- | + | 十二、復健科:設下列各組 | |
- | + | (一)物理治療組 | |
- | + | (二)職能治療組 | |
- | + | 十三、職業病科 | |
- | + | 十四、牙科 | |
- | + | 十五、麻醉科;置護理長一人 | |
- | + | 十六、檢驗科:設下列各組 | |
- | + | (一)檢驗組 | |
- | + | (二)血庫組 | |
- | + | 十七、影像醫學科;置組長一人 | |
- | + | 十八、急診科 | |
- | + | 十九、皮膚科 | |
- | + | 二十、精神科 | |
- | + | 二十一、家庭醫學科 | |
- | + | 二十二、病理科 | |
- | + | 二十三、健康管理中心:設下列各組 | |
- | + | (一)醫療服務組 | |
- | + | (二)行政事務組 | |
- | + | (三)顧客服務組 | |
- | + | (四)個案管理組 | |
- | + | (五)檢驗放射組 | |
- | + | 二十四、內科加護室 | |
- | + | 二十五、外科加護室 | |
- | + | 二十六、放射腫瘤科 | |
- | + | 二十七、癌症中心:設下列各組 | |
- | + | (一)癌症品質組 | |
- | + | (二)癌症登記組 | |
- | + | (三)癌症篩檢推廣組 | |
- | + | (四)癌症個案管理組 | |
- | + | 本醫院因臨床業務需要,得增設其他相關醫療單位,並得於各醫療單位業務範圍內,下設各類加護室、手術室、檢查室及治療室 | |
- | + | 等。 | |
- | + | 第九條 前條醫療單位各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各組得置組長一人,其下置各級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各醫療單位 | |
- | + | 主管由本醫院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 |
- | + | 第十條 本醫院設護理部,辦理全院臨床護理、護理行政、教學及研究工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副主任、護理督導、護理長、副護理長、 | |
- | + | 專科護理師、護理師、護士、助產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 |
- | + | 第十一條 本醫院設門診部,統籌管理有關各臨床單位之門診醫療業務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 |
- | + | 第十二條 本醫院設藥劑科,辦理藥劑管理事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藥品調劑、藥品管理及臨床藥學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 | |
- | + | 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 |
- | + | 第十三條 本醫院設營養室,辦理飲食供應工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 |
- | + | 第十四條 本醫院設社區健康發展中心,從事健康促進、社區營造及居家護理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 |
- | + | 第十五條 本醫院設社會服務室,辦理醫務社會工作及社會服務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 |
- | + | 第十六條 本醫院設感染管制室,辦理院內感染管制事宜。置主任一人,由專科(主治)醫師兼任之,其下置護理人員、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 |
- | + | 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 |
- | + | 第十七條 本醫院設管理室,辦理有關院務發展、企劃、公共關係、稽核、績效及醫療品質管理等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行政企劃、 | |
- | + | 績效管理、公共關係及醫療品質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辦事人員。 | |
- | + | 第十八條 本醫院設人力資源室,辦理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事務。置主任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 |
- | + | 第十九條 本醫院設總務室,辦理總務及院內外景觀、清潔、汙水處理,環境衛生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事務、出納、採購等三組,各置 | |
- | + | 組長一人,其下置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司機、技工及工友。 | |
- | + | 第二十條 本醫院設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置主任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 |
- | + | 第二十一條本醫院設職業安全衛生室,辦理全院人員安全與衛生相關事務及全院營造、機電、醫療工程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職安、工 | |
- | + | 務、醫學工程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技術人員。 | |
- | + | 第二十二條本醫院設資訊室,辦理有關資訊業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系統管理、應用軟體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系統管理師、程式 | |
- | + | 設計師、系統維護工程師及辦事人員。 | |
- | + | 第二十三條本醫院設醫療事務室,辦理醫療事務、病歷管理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保險、病歷、醫政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 | |
- | + | 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 |
- | + | 第二十四條本醫院設聯合服務中心,辦理有關轉診、急診、健診、門診及住院病友之服務事宜,置主任一人,醫療相關人員及辦事人員。 | |
- | + | 第二十五條本醫院設圖書室,辦理有關圖書管理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 |
- | + | 第二十六條本醫院設教學研究中心,辦理有關教育訓練、醫學研究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教育訓練及臨床研究二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 | |
- | + | 置辦事人員。 | |
- | + | 第二十七條本規程第十條至二十六條之主管均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 |
- | + | 第二十八條本醫院為配合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等規定,得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其任用(晉升)辦法 | |
- | + | 比照本校附設醫院有關法令規定。 | |
- | + | 本醫院與本校附設醫院支援辦法,另訂定之。 | |
- | + | 第二十九條本醫院與院外機關建教合作,或受委託辦理醫療學術研究,其辦法比照本校暨本校附設醫院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第三十條本醫院各單位編制員額及辦事細則另訂定之。 | |
- | + | 第三十一條本醫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 | |
- | + |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醫務秘書、高級專員、秘書及第九條至第二十六條所列各單位主任組成之。 | |
- | + | 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呈報本校校長。 | |
- | + | 第三十二條本醫院設下列委員會: | |
- | + | 一、醫學教育暨研究委員會 | |
- | + | 二、醫學倫理委員會 | |
- | + | 三、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 | |
- | + | 四、急診品質管理委員會 | |
- | + | 五、癌症醫療品質委員會 | |
- | + | 六、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 | |
- | + | 七、營養膳食管理委員會 | |
- | + | 八、輸血管理委員會 | |
- | + | 九、藥事管理委員會 | |
- | + | 十、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 | |
- | + | 十一、醫師聘任暨授權審核委員會:設下列各組 | |
- | + | (一)醫師聘任工作小組 | |
- | + | (二)醫師授權工作小組 | |
- | + | 十二、人事評議委員會 | |
- | + | 十三、預算審核委員會 | |
- | + | 十四、財物管理委員會 | |
- | + | 十五、緊急應變委員會 | |
- | + | 十六、醫療資訊發展委員會 | |
- | + | 十七、圖書管理委員會 | |
- | + | 十八、病歷管理委員會 | |
- | + | 十九、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 | |
- | + | 二十、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 | |
- | + | 二十一、手術室管理委員會 | |
- | + | 二十二、專科護理師暨手術專責護理師管理委員會 | |
- | + | 二十三、生物安全會 | |
- | + | 二十四、母嬰親善推動委員會 | |
- | + | 二十五、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 | |
- | + | 二十六、病理組織管理委員會 | |
- | + | 二十七、感染管制委員會 | |
- | + | 二十八、無菸害及無檳榔環境委員會 | |
- | + | 二十九、對外合作推動委員會 | |
- | + | 三十、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 |
- | + | 三十一、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 | |
- | + | 三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
- | + | 三十三、員工健康促進委員會 | |
- | + | 三十四、電子病歷推動委員會 | |
- | + | 三十五、採購委員會 | |
- | + | 前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
- | + | 本醫院如因組織業務需要,得增減委員會。 | |
- | + | 第三十三條本規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pre> | </pre> |
在2015年1月26日 (一) 15:47所做的修訂版本
- 99.06.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99.06.28第十六屆第九次董事會議通過
- 依教育部100.01.05台高二字第0990228554號函修正
- 100.04.12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4.13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核備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0.04.22第十六屆第十七次董事會議通過
- 依教育部100.05.24臺高字第1000086610號函修正
- 100.06.07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 100.06.08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一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06.24第十六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通過
- 教育部100.08.05臺高字第1000134497號函核定第6、7、9、30及31條,並於100.08.05生效
- 教育部101.01.02臺高字第1000173290號函核定第1至5、8、10至29條,並溯及至100.08.05生效
- 101.01.09高醫秘字第1011100023號函公布,並溯及至100.08.05生效
- 100.02.14一00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3.21一00學年度第八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 101.03.15 一0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1.04.20第十六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 教育部101.06.20臺高字第1010113708號函核定通過,並於101.06.20生效
- 101.06.26高醫秘字第1011101733號函公布,並溯及至101.06.20生效
- 101.08.14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1.09.11一0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1.10.17一0一學年度第三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 101.11.08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
- 101.11.24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教育部101.12.24臺高(三)字第1010248698號函核定,自101.12.24生效
- 102.01.03高醫秘字第1011103698號函公布,自101.12.24生效
- 102.08.13一0二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10.16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 102.11.12一0二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11.20一0二學年度第四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 102.12.27一0二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1.11第十七屆第九次董事會議通過
- 教育部103.07.08臺教高(一)字第1030100026號函核定第8至9、24至32條自核定函日期生效
- 103.08.07高醫秘字第1031102486號函公布,自103.07.08生效
- 103.07.15一0二學年度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07.16一0二學年度第十二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通過
- 103.10.30一0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11.17第十七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 教育部104.01.06臺教高(一)字第1030194930號函核定第21、31及32條,自核定函日期生效
- 104.01.22高醫秘字第1041100196號函公布,自104.01.06生效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校授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附設醫院)接受高雄市政府委託經營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 第三條 本醫院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國民之健康、病患之診療與復健。 二、提供醫學教育與學生之實習。 三、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第四條 本醫院置院長一人,承本校校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主任及醫師職員工,由本校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提名,經董 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第五條 本醫院置副院長一至二人襄理院務,由本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或醫院管理專家,提請本校校長聘兼之。 第六條 本醫院置醫務秘書、高級專員及秘書,襄助院長、副院長處理醫療或行政有關業務。醫務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具有主治醫師身分之 人員中遴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高級專員、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本醫院相當職級以上人員中遴選,經本校 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七條 本醫院採專科(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制度,得就具有專科(主治)醫師證書者聘任為專科(主治)醫師、顧問醫師或特約專科(主治) 醫師。住院醫師分總住院醫師、住院醫師,必要時得設固定實習醫師。各級醫師均由本醫院院長提名,經本校校長核定後,由本醫 院院長聘任之。 第八條 本醫院醫療單位設下列各臨床中心、科及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整形外科 四、神經外科 五、婦產科 六、小兒科 七、眼科 八、耳鼻喉科 九、骨科 十、泌尿科 十一、神經科 十二、復健科:設下列各組 (一)物理治療組 (二)職能治療組 十三、職業病科 十四、牙科 十五、麻醉科;置護理長一人 十六、檢驗科:設下列各組 (一)檢驗組 (二)血庫組 十七、影像醫學科;置組長一人 十八、急診科 十九、皮膚科 二十、精神科 二十一、家庭醫學科 二十二、病理科 二十三、健康管理中心: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服務組 (二)行政事務組 (三)顧客服務組 (四)個案管理組 (五)檢驗放射組 二十四、內科加護室 二十五、外科加護室 二十六、放射腫瘤科 二十七、癌症中心:設下列各組 (一)癌症品質組 (二)癌症登記組 (三)癌症篩檢推廣組 (四)癌症個案管理組 本醫院因臨床業務需要,得增設其他相關醫療單位,並得於各醫療單位業務範圍內,下設各類加護室、手術室、檢查室及治療室 等。 第九條 前條醫療單位各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各組得置組長一人,其下置各級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各醫療單位 主管由本醫院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經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十條 本醫院設護理部,辦理全院臨床護理、護理行政、教學及研究工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副主任、護理督導、護理長、副護理長、 專科護理師、護理師、護士、助產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一條 本醫院設門診部,統籌管理有關各臨床單位之門診醫療業務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第十二條 本醫院設藥劑科,辦理藥劑管理事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藥品調劑、藥品管理及臨床藥學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 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三條 本醫院設營養室,辦理飲食供應工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四條 本醫院設社區健康發展中心,從事健康促進、社區營造及居家護理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五條 本醫院設社會服務室,辦理醫務社會工作及社會服務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六條 本醫院設感染管制室,辦理院內感染管制事宜。置主任一人,由專科(主治)醫師兼任之,其下置護理人員、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七條 本醫院設管理室,辦理有關院務發展、企劃、公共關係、稽核、績效及醫療品質管理等相關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行政企劃、 績效管理、公共關係及醫療品質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辦事人員。 第十八條 本醫院設人力資源室,辦理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事務。置主任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第十九條 本醫院設總務室,辦理總務及院內外景觀、清潔、汙水處理,環境衛生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事務、出納、採購等三組,各置 組長一人,其下置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司機、技工及工友。 第二十條 本醫院設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置主任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第二十一條本醫院設職業安全衛生室,辦理全院人員安全與衛生相關事務及全院營造、機電、醫療工程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職安、工 務、醫學工程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本醫院設資訊室,辦理有關資訊業務。置主任一人,得分設系統管理、應用軟體等二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系統管理師、程式 設計師、系統維護工程師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三條本醫院設醫療事務室,辦理醫療事務、病歷管理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保險、病歷、醫政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置醫療 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醫院設聯合服務中心,辦理有關轉診、急診、健診、門診及住院病友之服務事宜,置主任一人,醫療相關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醫院設圖書室,辦理有關圖書管理事宜。置主任一人,其下置辦事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醫院設教學研究中心,辦理有關教育訓練、醫學研究事宜。置主任一人,得分設教育訓練及臨床研究二組,各置組長一人,其下 置辦事人員。 第二十七條本規程第十條至二十六條之主管均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二十八條本醫院為配合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等規定,得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其任用(晉升)辦法 比照本校附設醫院有關法令規定。 本醫院與本校附設醫院支援辦法,另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醫院與院外機關建教合作,或受委託辦理醫療學術研究,其辦法比照本校暨本校附設醫院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本醫院各單位編制員額及辦事細則另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本醫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醫務秘書、高級專員、秘書及第九條至第二十六條所列各單位主任組成之。 由本醫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呈報本校校長。 第三十二條本醫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醫學教育暨研究委員會 二、醫學倫理委員會 三、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 四、急診品質管理委員會 五、癌症醫療品質委員會 六、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 七、營養膳食管理委員會 八、輸血管理委員會 九、藥事管理委員會 十、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 十一、醫師聘任暨授權審核委員會:設下列各組 (一)醫師聘任工作小組 (二)醫師授權工作小組 十二、人事評議委員會 十三、預算審核委員會 十四、財物管理委員會 十五、緊急應變委員會 十六、醫療資訊發展委員會 十七、圖書管理委員會 十八、病歷管理委員會 十九、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 二十、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 二十一、手術室管理委員會 二十二、專科護理師暨手術專責護理師管理委員會 二十三、生物安全會 二十四、母嬰親善推動委員會 二十五、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 二十六、病理組織管理委員會 二十七、感染管制委員會 二十八、無菸害及無檳榔環境委員會 二十九、對外合作推動委員會 三十、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十一、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三十三、員工健康促進委員會 三十四、電子病歷推動委員會 三十五、採購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本醫院如因組織業務需要,得增減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本規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本校附設醫院院務會議、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