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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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11一○一學年度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7.11一○一學年度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2.26.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2.26.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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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1021104075.doc|103.01.03高醫院醫字第1021104075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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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1021104075.doc|103.01.03高醫院醫字第102110407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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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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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26  102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103.9.25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第二條  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媒體:1031103654.docx|103.11.06  高醫院醫字第103110365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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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學院得置副院長一至二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推動學術、教學、研究及行政業務
+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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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管理,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應配合院長之任期。
+
-
第四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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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
 +
     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第三條  本學院得置副院長一至三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推動學術、教學、研究及行政業務之管理,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其
 +
     任期應配合院長之任期。
 +
第四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
 +
     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研究所:
第五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研究所:
     一、醫學系(101學年度前入學者為七年制;102學年度起入學者為六年制)
     一、醫學系(101學年度前入學者為七年制;102學年度起入學者為六年制)
-
        1.生物化學科(碩士班)
+
         1.生物化學科(碩士班)
-
        2.解剖學科
+
         2.解剖學科
-
        3.寄生蟲學科
+
         3.寄生蟲學科
-
        4.微生物暨免疫學科
+
         4.微生物暨免疫學科
-
        5.藥理學科(碩士班)
+
         5.藥理學科(碩士班)
-
        6.病理學科
+
         6.病理學科
-
        7.生理學科(碩士班)  
+
         7.生理學科(碩士班)  
-
        8.公共衛生學科
+
         8.公共衛生學科
-
        9.內科學科
+
         9.內科學科
-
      10.外科學科
+
       10.外科學科
-
      11.骨科學科
+
       11.骨科學科
-
      12.麻醉學科
+
       12.麻醉學科
-
      13.婦產學科
+
       13.婦產學科
-
      14.小兒學科
+
       14.小兒學科
-
      15.眼科學科
+
       15.眼科學科
-
      16.家庭醫學科
+
       16.家庭醫學科
-
      17.耳鼻喉學科
+
       17.耳鼻喉學科
-
      18.泌尿學科
+
       18.泌尿學科
-
      19.皮膚學科
+
       19.皮膚學科
-
      20.神經學科(碩士班)  
+
       20.神經學科(碩士班)  
-
      21.精神學科
+
       21.精神學科
-
      22.放射線學科
+
       22.放射線學科
-
      23.放射線治療學科
+
       23.放射線治療學科
-
      24.實驗診斷學科
+
       24.實驗診斷學科
-
      25.核醫學科
+
       25.核醫學科
-
      26.復健學科
+
       26.復健學科
-
      27.急診學科
+
       27.急診學科
-
      28.基因體醫學科(碩士班)  
+
       28.基因體醫學科(碩士班)  
-
      29.實驗外科學科
+
       29.實驗外科學科
-
      30.醫學人文與教育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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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醫學人文與教育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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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士後醫學系(103學年度前入學者為五年制;104學年度起入學者為四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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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士後醫學系(103學年度前入學者為五年制;104學年度起入學者為四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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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運動醫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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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運動醫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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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呼吸治療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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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呼吸治療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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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腎臟照護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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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腎臟照護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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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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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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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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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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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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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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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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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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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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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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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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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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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
+
第七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
-
     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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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得置副系主任一至三人,襄助主任處理系務,推動學術、教學
+
     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得置副系主任一至四人,襄助主任處理系務,推動學術、教學、研究及行政業務之管理,由院長自副教授以
-
     、研究及行政業務之管理,由院長自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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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教師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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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
+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
     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醫學系各學科(班)置主任一人,綜理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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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學系各學科(班)置主任一人,綜理科(班)務,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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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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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第八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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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學科(班)主任、各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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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學科(班)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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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各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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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學系所專任教師遴選之。(教授九名、副教授四名、助理教授及講師各二名),學生代表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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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學系所專任教師遴選之。(教授九名、副教授四名、助理教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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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師各二名),學生代表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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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九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第九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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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第90行: 第90行: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十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項委員會及會議協助處理院務:
第十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項委員會及會議協助處理院務:
-
     一、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
     (一)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二、課程委員會。
-
      1.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中票選產生。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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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
       就本學院專任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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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空間管理委員會。
-
      2.本委員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須由研究所及基礎醫學、臨床內科系統、臨床外科系
+
     五、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
-
       統等三大單位組成,每單位至少有二人。
+
     六、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
     (二)本委員會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
+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
第十一條  本學院設系所主管會議,以院長、副院長、系所主管和三組組長共同組成之,以院長為主席,討論本學院重要行政事項。
-
       補足其任期。
+
第十二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
-
     二、醫學院課程委員會:
+
      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名,院長、副院長、系主任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
+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
     擔任召集人,並遴選醫學院教師代表等共同組成,陳請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得因相關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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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委員,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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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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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學院設系所主管會議,以院長、副院長、系所主管和三組組長共同組成之,以院長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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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討論本學院重要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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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
+
-
     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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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
-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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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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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11月7日 (五) 17:46所做的修訂版本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91.02.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八號函頒布
93.01.06高醫校法第0930200001號函公布
93.11.09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26號函公布
96.08.31高醫院醫字第0960007400號函公布
97.07.24九十六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18高醫院醫字第0971105353號函公布
101.03.22一OO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7.12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8.06高醫院醫字第1011101981號函公布,並溯及自101.8.1起生效
102.07.11一○一學年度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2.26.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1.03高醫院醫字第1021104075號函公布
103.6.26 102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9.25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11.06 高醫院醫字第103110365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
     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得置副院長一至三人,襄助院長處理院務,推動學術、教學、研究及行政業務之管理,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其
     任期應配合院長之任期。
第四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
     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五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研究所:
     一、醫學系(101學年度前入學者為七年制;102學年度起入學者為六年制)
         1.生物化學科(碩士班)
         2.解剖學科
         3.寄生蟲學科
         4.微生物暨免疫學科
         5.藥理學科(碩士班)
         6.病理學科
         7.生理學科(碩士班) 
         8.公共衛生學科
         9.內科學科
        10.外科學科
        11.骨科學科
        12.麻醉學科
        13.婦產學科
        14.小兒學科
        15.眼科學科
        16.家庭醫學科
        17.耳鼻喉學科
        18.泌尿學科
        19.皮膚學科
        20.神經學科(碩士班) 
        21.精神學科
        22.放射線學科
        23.放射線治療學科
        24.實驗診斷學科
        25.核醫學科
        26.復健學科
        27.急診學科
        28.基因體醫學科(碩士班) 
        29.實驗外科學科
        30.醫學人文與教育學科
     二、學士後醫學系(103學年度前入學者為五年制;104學年度起入學者為四年制)
     三、運動醫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四、呼吸治療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班)
     五、腎臟照護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
     六、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七、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設下列學位學程:
     一、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二、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
第六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七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
     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得置副系主任一至四人,襄助主任處理系務,推動學術、教學、研究及行政業務之管理,由院長自副教授以
     上教師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醫學系各學科(班)置主任一人,綜理科(班)務,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八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學科(班)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組組長。
     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各學系所專任教師遴選之。(教授九名、副教授四名、助理教授及講師各二名),學生代表四名。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九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十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項委員會及會議協助處理院務: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空間管理委員會。
     五、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
     六、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學院設系所主管會議,以院長、副院長、系所主管和三組組長共同組成之,以院長為主席,討論本學院重要行政事項。
第十二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所)務會議,由系(所)主管及該系(所)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
      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