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任用及晉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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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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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 第一條 本校為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
在2014年8月14日 (四) 23:06所做的修訂版本
- 74.03.11七十三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74.06.29董事會第八屆第四次董事常會修正通過
- 74.07.08(74)高醫人字第八五九號公布
- 八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暨董事會第10屆第8次常會審議通過
- 80.11.05(80)高醫人字第2361號頒布自80.12.01起
- 97.03.07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 97.04.03高醫人字第0971101657號函公布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4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二條 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組織與職權」予以任用或晉升之,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 (含晉升職務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如下: 一、助理技工。 二、技工。 三、初級技佐。 四、中級技佐。 五、技士。 六、技正。 另依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及心理輔導等相關人員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 四、諮商心理師。 五、臨床心理師。 第四條 本校技術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助理技工: (一)具高中(職)以上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常識,並能協力作業,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二、技工: (一)具高中(職)以上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技能,且能熟練該項工作而能獨立作業,經本校甄試及 格者。 三、初級技佐:具學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四、中級技佐: (一)具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二)相關類科高考及格,執有及格證者。 五、技士: (一)具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三)具學士以上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技正: (一)具博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三)具學士以上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七年以上,成績優良。 七、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持有及格證者。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 類科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八、心理輔導相關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諮商心理師及臨床心理師: 具碩士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第五條 技術人員之晉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技工:任助理技工專任特殊技術或水電、水泥工、木工、園藝之專業工作滿三年以上,學有專長而能獨立作業, 且其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初級技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一)曾任相關職務滿六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相關職務滿四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相關職務滿三年以上。 三、中級技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一)曾任初級技佐滿六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初級技佐滿三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初級技佐滿二年以上。 四、技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一)曾任中級技佐滿六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中級技佐滿五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中級技佐滿四年以上。 五、技正: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具專門著作或發明或與職務相關之專技高考及格 者,並具有獨力統籌領導能力及全盤整合及規劃業務之能力,並能主動提供主管解決問題之方案。 (一)曾任技士滿九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技士滿八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技士滿七年以上。 本校技術人員之晉升需經其單位主管推薦;因校務需要而拒絕調動者,除近3年有1年考績特優外,否則3年內不得提出 申請;若當學年度該職級之員額已無缺額,不得通過晉升該職級。 第六條 凡新進派任雇用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相關聘任程序另訂之。 第七條 本校技術人員(含勞工安全衛生及心理輔導相關人員)於考績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晉升,由單位主管推薦,經人力資源 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前項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須經有關單位主管簽具事蹟,且最近三年考績中,有一年為良等、二年為佳等,並在最 近三年內未有記過以上紀錄者(記過以上之處分如依規定抵銷者,則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校各單位之秘書、組長,得由具有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