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會科學院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媒體:1011101966.doc|101.07.26高醫教字第1011101966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
|||
第1行: | 第1行: | ||
<font size=2> | <font size=2> | ||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11101966.doc|101.07.26高醫教字第1011101966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font> | + | :::::::::[[媒體:1011101966.doc|101.07.26高醫教字第1011101966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
+ | :::::::::103.05.21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31102199.docx|103.07.10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2199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 ||
- | + | 第二條 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 | |
- | + | 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惟首任院長由校長指派之。 | |
- | + |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 | |
- | + | 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 |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 ||
一、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 一、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 ||
第17行: | 第20行: | ||
三、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 | 三、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 | ||
四、基礎科學教育中心。 | 四、基礎科學教育中心。 | ||
- | + | 五、華語文中心。 | |
- | + | 前項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在通識教育中心整合下,負責於各該中心所屬領域內,規劃及推動全校通識及共同科教育 | |
- | + | 之教學、研究與發展事項。主任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 | |
- | + | 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 | |
- | + |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 | |
+ | 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系主任、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 | ||
+ | 任一次。 | ||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 ||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 ||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各中心主任。 |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各中心主任。 | ||
- | + |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 |
三、學生代表:1至3名。 | 三、學生代表:1至3名。 | ||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 ||
- | + |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 ||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
第38行: | 第44行: | ||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 ||
- | + | 第九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中心)分設系(所)務會議及中心會議,由系(所)或中心主管及該系(所)、中心教師等組 | |
- | + | 成之。以系(所)、中心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中心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 | |
- | + | 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 | |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中心聯席會議。 |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中心聯席會議。 | ||
- | + |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 |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 ||
二、課程委員會。 | 二、課程委員會。 | ||
- | + |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 |
+ |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 ||
+ | 五、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 ||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 ||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4年7月14日 (一) 11:31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1.07.26高醫教字第1011101966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 103.05.21 102學年度人文社會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6.19 102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3.07.10 高醫院人字第103110219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人文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 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惟首任院長由校長指派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之需要得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 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本學院必要時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心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二、醫學社會學暨社會工作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三、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設下列中心: 一、體育教學中心。 二、語言與文化中心。 三、人文與藝術教育中心。 四、基礎科學教育中心。 五、華語文中心。 前項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在通識教育中心整合下,負責於各該中心所屬領域內,規劃及推動全校通識及共同科教育 之教學、研究與發展事項。主任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 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 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予以評鑑後,得連 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各中心主任。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學生代表:1至3名。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所屬系(所、中心)分設系(所)務會議及中心會議,由系(所)或中心主管及該系(所)、中心教師等組 成之。以系(所)、中心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中心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 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中心聯席會議。 第十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五、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