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工待遇及加給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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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原則辦理。 |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原則辦理。 |
在2014年7月10日 (四) 08:2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12.25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0.01.30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91.02.02董事會第十三屆第十四次常通過
- 91.03.14(91)高醫校法(一)字第006號函頒布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本原則辦理。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待遇: (一)教師:本俸(含年功俸)、學術研究費。 (二)職員:本俸(含年功俸)、工作津貼(專業加給)。 (三)技工、工友、司機:工餉(含年功餉)、工作津貼。 (四)主管職務加給。 二、加給(津貼) (一)年終工作獎金。 (二)醫師臨床津貼。 (三)執照津貼。 (四)技工、司機、警衛加給。 (五)加班費(含夜點費)。 三、其他給與: (一)首長專業津貼。 (二)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 (三)校長之加給、補助或津貼。 第三條 前條首長專業津貼由董事長會核定,高階行政主管特別加給得由校長提報董事會核定,校長之加給、補助或 津貼由董事會專案核定。 其他教職員工待遇、加給(津貼)、給與之規定及支給標準另訂。 第四條 本校附屬機構教職員工待遇、加給及其他給與本原則未訂項目,得另訂之並經校長同意,報董事會核定後實 施。 第五條 本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