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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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 :::::::::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 ||
- | :::::::::[[媒體: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告實施.doc|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告實施.doc|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布]] |
+ | :::::::::103.05.07 高雄醫學大學一O二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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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 | |
- | + | 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輔系。 | |
- | + | 第三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 | |
- | + | 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 |
- | + | 第四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 |
- | + | 第五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 | |
- | + | 其規定學分。 | |
- | + | 第六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 |
- | + | 第七條 欲修讀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 |
- | + | 第八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 | |
- | + | 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 |
- | + | 第九條 凡修讀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 |
- | + | 第十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 | |
- | + | 授予學位。 | |
- | + | 第十一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 |
- | + | 第十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 |
-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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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6月18日 (三) 12: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84.06.21八十三學年度教務會議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 84.09.07八十四學年度法規委員會議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 84.10.02教育部台(84)高字第0四七八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 84.10.19(84)高醫法字第060號函公布
- 103.05.07 高雄醫學大學一O二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6.12高醫教字第103110173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與中山大學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轉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 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輔系。 第三條 選修輔系學生至少應選修輔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之二十學分,每學期所修學分與學業成績,應以主系 及輔系課程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成績表;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第四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五條 各輔系科目如與主系必修科目相同時,不得視為輔系科目,應在各輔系必修科目或其他相關科目中,選修 其規定學分。 第六條 選修輔系課程以不影響主系課程為原則。 第七條 欲修讀輔系之學生,應於公告時間內,依本校教務處公告辦理申請,逾時不受理。 第八條 學生修讀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須另行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讀輔系課程而延長修業 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九條 凡修讀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表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明書應加註輔系名稱,但不 授予學位。 第十一條 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第十二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該學系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經系務、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