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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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0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9號函核定 | :::::::::102.03.0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9號函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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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 ||
第二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 | + | 第三條 本校組成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轉系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綜理轉系考試相關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長、 | |
- | + | 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系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總務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處招生組組長為 | |
- | + | 總幹事,負責審議轉系名額、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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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 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 ||
第四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 第四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 ||
- | + | 第五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 | |
- | + | 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 | |
- | + | 系四年級或原已核准之輔系三年級肄業。 | |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 ||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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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 ||
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系審核之依據。 | 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系審核之依據。 | ||
- | + |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申請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之學制班次,且只能以入學至申請轉系期間,各學 | |
- | + | 年度曾經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學系為限,但不得追溯。 | |
第六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 第六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 ||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 ||
第38行: | 第39行: | ||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 ||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 ||
- | + | 第七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規定: | |
- | + | 一、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系後, | |
- | + | 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 |
- | + | 二、醫學系轉系名額為該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 |
- | + | 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 | |
- | + | 三、陸生轉系名額須在各學制班次核定招收陸生總名額及系組範圍內自行流用。 | |
- | + | 第八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定 | |
+ | 後實施。 | ||
+ | 第九條 學生應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 | ||
+ | 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 ||
第十條 申請轉系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 第十條 申請轉系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 ||
- | + | 第十一條 經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各學系訂定之「同分參酌序」順序比較,以分數 | |
- | + | 較高者優先錄取,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增額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 | |
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 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 ||
- | + | 第十二條 轉系考試成績評定完竣後,由主任委員召開轉系考試委員會會議,議決各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錄取 | |
- | + | 榜單,經校方核定後公告。 | |
第十三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 第十三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 ||
第十四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各學系指定專人輔導其選課。 | 第十四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各學系指定專人輔導其選課。 |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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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5月5日 (一) 08:55所做的修訂版本
- 依據教育部85.02.06(85)高(二)字第八五00八四三武號函修正
- 85.03.22(85)法字第030號函公布
- 97.05.09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7.18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37837號函核定
- 97.08.22高醫教字第0971103646號函公布
-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22高醫教字第1001101872號函公布
- 100.07.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00123145號函核定
- 100.08.17高醫教字第1001102476號函公布
-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7號函公布
- 102.03.0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9號函核定
- 102.04.02 高醫教字第1021100920號函公布
- 103.04.09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5.02高醫教字第103110136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組成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轉系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綜理轉系考試相關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長、 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系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總務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處招生組組長為 總幹事,負責審議轉系名額、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第四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 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 系四年級或原已核准之輔系三年級肄業。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系審核之依據。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申請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之學制班次,且只能以入學至申請轉系期間,各學 年度曾經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學系為限,但不得追溯。 第六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第七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規定: 一、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系後, 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二、醫學系轉系名額為該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 三、陸生轉系名額須在各學制班次核定招收陸生總名額及系組範圍內自行流用。 第八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定 後實施。 第九條 學生應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 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十條 申請轉系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第十一條 經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各學系訂定之「同分參酌序」順序比較,以分數 較高者優先錄取,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增額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 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 轉系考試成績評定完竣後,由主任委員召開轉系考試委員會會議,議決各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錄取 榜單,經校方核定後公告。 第十三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第十四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各學系指定專人輔導其選課。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