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體醫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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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0月24日公告廢止】 90.06.26教育部台(九O高(二)字第九OO八九八九四號函同意修正後核定 90.07.06(90)高醫校法(一)字第O一四號函頒布 91.08.16(91)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一號函公告 95.03.30九十四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5.18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7.2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整合本校基因體醫學相關學術研究人力與資源,組織研究團隊,培訓研究人力, 推動產學合作,以提升對外競爭實力,依據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本中 心。 第二條 本中心隸屬研發處,依任務性質分兩組如下: 一、學術研究推動組: (一)推動中心之整合型研究計畫。 (二)舉辦學術研討會與專家講座。 (三)參與國內外生物科技相關研討會。 (四)建立組織銀行。 (五)培訓相關研究人才。 二、成果應用發展組: (一)執行推動產學合作計畫。 (二)推廣中心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及專利申請 (三)建立與業界、學界之合作管道。 (四)不定期舉辦或參加研發成果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合中心業務,由研發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呈請校 長核准後聘兼之。各組置組長一人負責各組業務,由主任就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 或學有專才之本校及附屬機構內人士遴選,經研發長同意,呈請校長核准後聘兼之。 另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組員、辦事員等若干名。 第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