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2行: | 第2行: | ||
::::::::100.11.10一00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11.10一00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
::::::::[[媒體:1001103632.doc|100.11.28高醫人字第1001103632號函公布]] | ::::::::[[媒體:1001103632.doc|100.11.28高醫人字第1001103632號函公布]] | ||
- | </font> | +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媒體:1031100934.doc|103.03.24高醫人字第1031100934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職員工及技術人員整體規劃等相關事務,依據職員工任用(晉升)辦法第九條及 | |
- | + | 技術人員任用(晉升)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
一、審議職員工晉升相關業務。 | 一、審議職員工晉升相關業務。 | ||
第15行: | 第16行: | ||
一、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 | 一、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 | ||
二、當然委員:副校長(2位)及人事室主任擔任。 | 二、當然委員:副校長(2位)及人事室主任擔任。 | ||
- | + | 三、遴選委員:由校長自一級主管中遴聘13至15名擔任之。 | |
- | + | ||
四、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 四、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 ||
- |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 |
- | + | ||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4年4月8日 (二) 09: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11.10一00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11.28高醫人字第1001103632號函公布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3.24高醫人字第103110093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職員工及技術人員整體規劃等相關事務,依據職員工任用(晉升)辦法第九條及 技術人員任用(晉升)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職員工晉升相關業務。 二、審議技術人員晉升相關業務。 三、審議約僱人員納編案。 四、規劃及審議各單位職員工及技術人員人力配置。 五、其他與職員工及技術人員人力規劃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 二、當然委員:副校長(2位)及人事室主任擔任。 三、遴選委員:由校長自一級主管中遴聘13至15名擔任之。 四、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