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輔助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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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2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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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學生學習成效,營造學習氛圍,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學生學習成效,營造學習氛圍,特訂定本辦法。

在2014年3月19日 (三) 11:53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4號函公布
98.02.11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3.10高醫教字第0981100907號函公布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4.06高醫教字第0991101530號函公布
99.07.2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906號函公布
100.02.16一OO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3.07高醫教字第1011100522號函公布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3.04高醫教字第1021100548號函公布,於101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0.14高醫教字第1021103063號函公布
103.02.12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3.18高醫教字第1031100825號函公布,溯及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學生學習成效,營造學習氛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課輔助理」係指參與本校舉辦之課輔助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課輔助理
     資格之大學部或研究所學生。
第三條  參與培訓資格:參與者須為本校成績優異(前一學期成績在全班前20%)或經授
     課教師推薦之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或在學研究生。
第四條  培訓與核發證書:
     一、為培訓本校課輔助理基本知能,課輔助理需參與本校舉辦之相關課輔知能活
       動,以協助其確實瞭解該制度之精神、實踐要點及輔導方式,並提升其自身
       能力。
     二、全程參與本校舉辦之培訓課程,始得申請發予課輔助理證書。
     三、課輔助理應了解每一學期本校於課輔助理制度相關規定之修訂,並依據修訂
       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申請流程:
     一、教師或學能提升組承辦人得視學生個別化課業輔導之實際需求,至本校資訊
       系統填具課輔助理申請表,經所屬主管審查,統一送交教務處學能提升組審
       核後實施。
     二、各學系得視國考科目輔導之實際需求,填具申請表至學能提升組審查。
第六條  工作職責:
     一、每學期配合學系需求,提供個別化之學習諮詢及課業輔導。
     二、課輔助理必須於每月5日以前繳交上個月工作時數表、課業輔導學員簽到表,
       經授課教師簽核後,送教務處核備。
     三、配合教務處之相關事宜。
第七條  工作時數與給付標準:
     一、每一課輔助理每月工作時數以實際工作時數列計,一般課輔助理以40小時為
       限,榮譽課輔助理以50小時為限,並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大學部學生: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核定每小時基
               本工資計算。
       (二)碩士班學生:依據行政院勞委會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1.5倍計算。
       (三)博士班學生:依據行政院勞委會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2.5倍計算。
       (四)榮譽課輔助理:依行政院勞委會核定每小時基本工資2.5倍計算,其遴聘
                資格及核發總額上限依據本校「書卷獎獎勵辦法」辦理,
                超出部分依大學部學生標準核發。
     二、課輔助理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及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八條  考核與獎勵:
     一、課輔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教師以「課輔助理評量表」進行考核,交學系(組)
       主管及學院(中心)主管核印後,送交教務處學能提升組備查。
     二、課輔助理考核合格者得由教務處發予工作服務證明,並遴選出優秀課輔助理
       予以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