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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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01101409.doc|100.04.27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01101409.doc|100.04.27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
+ | ::::::::::102.11.13 10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通過 | ||
+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31100847.doc|103.03.18高醫總字第1031100847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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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校務發展需要,爰依據本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校務發展需要,爰依據本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 ||
第二條 空間分配原則: | 第二條 空間分配原則: | ||
- | + | 一、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3坪為原則。不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5坪 | |
- | + | 為原則。當年度執行政府研究計畫卓越者,可另案申請研究彈性空間;獲100萬元以上補助之研究計畫 | |
- | + | 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不需設實驗室者,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研究室;需設實驗室者,100-200萬元者, | |
- | + | 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實驗室;201-4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約8坪之實驗室;401-600萬元者,得另案 | |
- | + | 申請10坪之實驗室;601-8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2坪之實驗室;801-10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4坪之 | |
- | + | 實驗室,餘類推。至1801萬元以上者,每人分配之實驗室以不超過25坪為原則。 | |
二、主管及副主管辦公室: | 二、主管及副主管辦公室: | ||
- | + | (一)辦公室約5坪。 | |
- | + | (二)辦公室兼教師研究室則分配約8坪。 | |
- | + | 三、行政空間(含行政辦公空間、會議室、討論室、圖書室、系學會辦公室、兼任教師休息室等): | |
- | + | (一)各學系(含系所合一)及獨立研究所:每學年招收學生人數70人以下約45坪,70~100人約55坪, | |
- | + | 101~120人約60坪,121~140人約65坪,141~160人約70坪,161~180人約75坪,181人以上約80坪。 | |
- | + | (二)醫學系之各學科約40坪,學科含所約50坪。 | |
- | + | (三)通識教育中心約45坪。 | |
- | + | (四)各學院約20坪。 | |
- | + | 前項行政空間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統籌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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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校長及各學院院長得視需求編列彈性運用空間。 | 四、校長及各學院院長得視需求編列彈性運用空間。 | ||
- | + | 五、共同實驗室或研究需求空間,由研究發展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經校長核定後設置。 | |
- | + | 六、共用之普通教室、學生實驗室需求空間,由教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 |
- | + | 七、學生活動需求空間由學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 |
- | + | 第三條 本準則經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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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3月18日 (二) 15:15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4.27高醫總字第1001101409號函公布
- 102.11.13 102學年度第2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通過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3.03.18高醫總字第10311008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建築物空間及校務發展需要,爰依據本校「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辦法」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空間分配原則: 一、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3坪為原則。不需要實驗室之專任教師研究室每位分配約5坪 為原則。當年度執行政府研究計畫卓越者,可另案申請研究彈性空間;獲100萬元以上補助之研究計畫 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不需設實驗室者,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研究室;需設實驗室者,100-200萬元者, 得另案申請約4坪之實驗室;201-4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約8坪之實驗室;401-600萬元者,得另案 申請10坪之實驗室;601-8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2坪之實驗室;801-1000萬元者,得另案申請14坪之 實驗室,餘類推。至1801萬元以上者,每人分配之實驗室以不超過25坪為原則。 二、主管及副主管辦公室: (一)辦公室約5坪。 (二)辦公室兼教師研究室則分配約8坪。 三、行政空間(含行政辦公空間、會議室、討論室、圖書室、系學會辦公室、兼任教師休息室等): (一)各學系(含系所合一)及獨立研究所:每學年招收學生人數70人以下約45坪,70~100人約55坪, 101~120人約60坪,121~140人約65坪,141~160人約70坪,161~180人約75坪,181人以上約80坪。 (二)醫學系之各學科約40坪,學科含所約50坪。 (三)通識教育中心約45坪。 (四)各學院約20坪。 前項行政空間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統籌分配。 四、校長及各學院院長得視需求編列彈性運用空間。 五、共同實驗室或研究需求空間,由研究發展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經校長核定後設置。 六、共用之普通教室、學生實驗室需求空間,由教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七、學生活動需求空間由學務處及總務處統籌辦理。 第三條 本準則經建築物空間分配暨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