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辦理跨校雙主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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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廣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兩校)學生之學習領域,共享教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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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廣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兩校)學生之學習領域,共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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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促進校際間之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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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資源,並促進校際間之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跨校雙主修指兩校學士班學生加修他校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本辦法所稱跨校雙主修指兩校學士班學生加修他校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第二條  辦理跨校雙主修應先簽訂跨校雙主修協議。
第二條  辦理跨校雙主修應先簽訂跨校雙主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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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申請跨校雙主修,須經雙方學校相關學系主管同意,並經雙方學校校內相關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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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申請跨校雙主修,須經雙方學校相關學系主管同意,並經雙方學校校內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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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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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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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選修跨校雙主修課程及學分費事宜,依合作學校跨校雙主修協議辦理,相關規定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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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選修跨校雙主修課程及學分費事宜,依合作學校跨校雙主修協議辦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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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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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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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修讀跨校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加修雙主修學系所規定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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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修讀跨校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加修雙主修學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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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分數與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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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應修學分數與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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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修讀跨校雙主修,經雙主修學校審核已滿足應修學分數者,其加修雙主修之成績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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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修讀跨校雙主修,經雙主修學校審核已滿足應修學分數者,其加修雙主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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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學位證明,由原學校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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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與學分、學位證明,由原學校核發。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所在學校之學則及學生修讀雙主修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所在學校之學則及學生修讀雙主修相關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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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提送兩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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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提送兩校教務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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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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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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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2月10日 (二) 09:28的目前修訂版本

101.12.27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2次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25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95977號函備查第1至8條
102.08.19高醫教字第10211024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增廣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兩校)學生之學習領域,共享教
     學資源,並促進校際間之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跨校雙主修指兩校學士班學生加修他校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第二條  辦理跨校雙主修應先簽訂跨校雙主修協議。
第三條  學生申請跨校雙主修,須經雙方學校相關學系主管同意,並經雙方學校校內相關
     程序審查通過。
第四條  學生選修跨校雙主修課程及學分費事宜,依合作學校跨校雙主修協議辦理,相關
     規定另訂之。
第五條  修讀跨校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加修雙主修學系所
     規定應修學分數與課程。
第六條  學生修讀跨校雙主修,經雙主修學校審核已滿足應修學分數者,其加修雙主修之
     成績與學分、學位證明,由原學校核發。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所在學校之學則及學生修讀雙主修相關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提送兩校教務會議審
     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