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8行: 第8行:
:::::::::::100.12.23一00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12.23一00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媒體:1011101032.doc|101.04.24高醫院生字第1011101032號函公布]]
:::::::::::[[媒體:1011101032.doc|101.04.24高醫院生字第1011101032號函公布]]
 +
:::::::::::102.08.15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2.08.30 102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媒體:1021103196.doc|102.10.23 高醫院生字第1021103196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一條,
+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
          訂定本辦法。
+
    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
二、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
-
     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當然委員:本學院院長(兼召集人)。
+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
-
     二、遴選委員: 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
+
    原則)。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
-
            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
+
    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
            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
+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變更時亦同。
-
            教授選聘之。
+
三、  同原條文
-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變更時亦同。
+
四、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委員在任期中如奉
-
第三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
-
第四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教師於該學年度出
+
    任期。
-
          國、請假等原因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遴選委員。當選為遴選委員後,
+
五、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
          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
六、  教師之聘任、升等評審內容應包括教學、研究、服務等三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
第五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
    查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
-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評審內容應包括教學、研究、服務等三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
+
    會推薦。本學院及各系所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及計分標準,另訂定之。
-
          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
+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本學院及各系所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及計分標準,另訂定之。
+
    為通過。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第七條    新聘教師之審查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二(含)以上同意。
+
八、  本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
-
          具有博士學位教師升等助理教授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
    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
-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
+
    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
          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
十、  經本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
第九條    經本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
十一、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pre>
</pre>

在2013年10月29日 (二) 17:11所做的修訂版本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頒布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7號函公布
96.09.06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4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2號公布
98.08.05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8.31高醫院生字第981103983號函公布
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12.23一00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4高醫院生字第1011101032號函公布
102.08.15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08.30 102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10.23 高醫院生字第1021103196號函公布</font>
       
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訂定本辦法。
二、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以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
    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
    原則)。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
    三分之二。必要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學院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依序圈選聘任,變更時亦同。
三、  同原條文
四、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委員在任期中如奉
    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延長服務,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
    任期。
五、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六、  教師之聘任、升等評審內容應包括教學、研究、服務等三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
    查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
    會推薦。本學院及各系所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及計分標準,另訂定之。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為通過。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
    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九、  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中心)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
    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  經本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十一、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