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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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31一00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0.08.31一00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
:::::::::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11100009.doc|101.01.11高醫院生字第1011100009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11100009.doc|101.01.11高醫院生字第1011100009號函公布]] |
+ | :::::::::102.07.24 102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
+ | :::::::::102.08.30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
+ | :::::::::[[媒體:1021102876.doc|102.9.27高醫院生字第1021102876號函公布]]</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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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 | |
- | + | 本要點。 | |
- | + | 二、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 | |
- | + |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 |
- | + |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分 | |
- | + | 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 |
- | + |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 | |
- | + | 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 |
- | + |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 |
- | + |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 | |
- | + | 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 |
- | + |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 | |
- | + | 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出席投票委員不得少於五人,迴避委員不計入出 | |
- | + | 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 | |
- | + | 應行迴避。 | |
- | + |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 |
+ | 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 ||
+ |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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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0月8日 (二) 16:1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6(85)高醫法字第O五五號函公布
- 86.12.18(86)高醫法字第O七六號函修正公布
-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6號函公布
- 92.10.30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1.14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
-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7號函公布
- 100.08.31一00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1.01.11高醫院生字第1011100009號函公布
- 102.07.24 102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 102.08.30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102.9.27高醫院生字第102110287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 本要點。 二、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分 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 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 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出席投票委員不得少於五人,迴避委員不計入出 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 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