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辦理跨校雙主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新頁面: <font size=2> :::::::::101.12.27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2次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25教育部...) |
|||
第5行: | 第5行: | ||
:::::::::[[媒體:1021102481.doc|102.08.19高醫教字第1021102481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21102481.doc|102.08.19高醫教字第1021102481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一、 為增廣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兩校)學生之學習領域,共享教學資源, | |
- | + | 並促進校際間之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本辦法所稱跨校雙主修指兩校學士班學生加修他校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 |
- | + | 二、 辦理跨校雙主修應先簽訂跨校雙主修協議。 | |
- | + | 三、 學生申請跨校雙主修,須經雙方學校相關學系主管同意,並經雙方學校校內相關程序審查 | |
- | + | 通過。 | |
- | + | 四、 學生選修跨校雙主修課程及學分費事宜,依合作學校跨校雙主修協議辦理,相關規定另訂 | |
- | + | 之。 | |
- | + | 五、 修讀跨校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加修雙主修學系所規定應修 | |
- | + | 學分數與課程。 | |
- | + | 六、 學生修讀跨校雙主修,經雙主修學校審核已滿足應修學分數者,其加修雙主修之成績與學 | |
- | + | 分、學位證明,由原學校核發。 | |
- | + | 七、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所在學校之學則及學生修讀雙主修相關辦法辦理。 | |
- | + | 八、 本辦法經「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提送兩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 |
- | + | 公布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
</pre> | </pre> |
在2013年8月30日 (五) 16:08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1.12.27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第2次會議通過
-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6.25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95977號函備查第1至8條
- 102.08.19高醫教字第1021102481號函公布
一、 為增廣國立中山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兩校)學生之學習領域,共享教學資源, 並促進校際間之合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跨校雙主修指兩校學士班學生加修他校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二、 辦理跨校雙主修應先簽訂跨校雙主修協議。 三、 學生申請跨校雙主修,須經雙方學校相關學系主管同意,並經雙方學校校內相關程序審查 通過。 四、 學生選修跨校雙主修課程及學分費事宜,依合作學校跨校雙主修協議辦理,相關規定另訂 之。 五、 修讀跨校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並應加修雙主修學系所規定應修 學分數與課程。 六、 學生修讀跨校雙主修,經雙主修學校審核已滿足應修學分數者,其加修雙主修之成績與學 分、學位證明,由原學校核發。 七、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生所在學校之學則及學生修讀雙主修相關辦法辦理。 八、 本辦法經「中山高醫攻頂大學聯盟」教務工作圈會議審議,提送兩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公布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