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11行: | 第11行: | ||
:::::::::[[媒體:1021102479.doc|102.08.15高醫院口字第1021102479號函公布]]</font> | :::::::::[[媒體:1021102479.doc|102.08.15高醫院口字第1021102479號函公布]]</font> | ||
<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本學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 | |
- | + | 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設置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 |
- | + |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 |
- | + |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 |
- | + |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 | |
- | + | 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 |
- | + |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 | + |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 |
- | + |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 |
- | + |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 | |
- | + | 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 |
- |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 | |
- | + | 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
- | + |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
- | + |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 |
- | + | 級時應行迴避。 | |
- | + |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 |
- | + |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 | |
+ | 長核備。 | ||
+ | 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 | ||
+ | 同。 | ||
</pre> | </pre> |
在2013年8月19日 (一) 16:32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11.29九十六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2.11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6.12.19高醫院口字第0961100619號
- 100.05.31九十九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七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0.07.11九十九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0.07.29高醫院口字第1001102298號函公布
- 102.06.13一○一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十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18一○一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24一○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2.08.15高醫院口字第102110247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 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設置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 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 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級時應行迴避。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 長核備。 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