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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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 本校為鼓勵新聘之教師積極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 |
- | + | 二、 凡本校新聘兩年內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依規定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三份及過去五年之 | |
- | + | 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申請。第二年申請時,須檢附向政府機關申請計 | |
+ | 畫之證明,未檢付者不予受理。 | ||
三、 計畫之審核重點包括: | 三、 計畫之審核重點包括: | ||
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 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 ||
每人每學年以申請本要點補助一題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 每人每學年以申請本要點補助一題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 ||
- | + | 四、 計畫構想之適當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評估、經 | |
+ | 費需求之合理性。 | ||
五、 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 五、 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 ||
- | + |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 |
- | + | (二)補助之經費以材料費及設備費為限,並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因實際需要,須編列人事 | |
- | + | 費,專案提報學研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 |
- | + |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 |
六、 結案手續: | 六、 結案手續: | ||
- | + | (一)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式三份至學研組,如有特殊情形,得 | |
- | + | 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 |
- | + | (二)研究成果報告送學研會審查,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核參考。 | |
- | + | (三)計畫主持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經費核銷。 | |
- | + | (四)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 |
+ |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總金額應占前一年度本校獲政府機關審查通過之專題計畫總金額百分之 | ||
+ | 一點五至百分之三。 | ||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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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7月30日 (二) 08:40所做的修訂版本
- 90.10.16(90)高醫研法字第OO二號函公布
- 92.01.30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13號函公布
- 92.11.07高醫董植字第0920000083號函公布
- 94.09.08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4號函公布
- 96.08.01高醫研字第0960006325號函公布
- 98.06.04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98.09.25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98.11.12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11.24高醫研字第0981105533號函公布
- 102.05.22一0一學年度第四次學術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 102.06.06一0一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7.24高醫研發字第1021102147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鼓勵新聘之教師積極進行學術研究,提高研究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校新聘兩年內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依規定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研究計畫申請書一式三份及過去五年之 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提出申請。第二年申請時,須檢附向政府機關申請計 畫之證明,未檢付者不予受理。 三、 計畫之審核重點包括: 申請之計畫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須每年依規定提出申請。 每人每學年以申請本要點補助一題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四、 計畫構想之適當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評估、經 費需求之合理性。 五、 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補助之經費以材料費及設備費為限,並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因實際需要,須編列人事 費,專案提報學研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學研組核准後始得變更。 六、 結案手續: (一)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式三份至學研組,如有特殊情形,得 申請延至期滿後三個月內補送。 (二)研究成果報告送學研會審查,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列席報告,並做為後續申請計畫之審核參考。 (三)計畫主持人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經費核銷。 (四)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取消剩餘經費及新計畫之申請。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總金額應占前一年度本校獲政府機關審查通過之專題計畫總金額百分之 一點五至百分之三。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